故意伤害罪必须立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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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一些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不一定需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具体情况要看很多因素,比如受害者受的伤严不严重,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其他相关的情况。但是,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受到轻伤或更严重的伤害,一般来说是会立案处理的;不过,如果犯罪行为的情节危害比较小,对社会的影响也不大,而且还没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那么可能就不会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了。
故意伤害罪必须立案吗

一、故意伤害罪必须立案

在诸多情况下,故意伤害罪未必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其是否涉及立案,需视具体状况而定,这其中包括受害者受到的伤害程度以及犯罪行为所引发的情节和其他相关因素。

然而,若导致受害人身体受到轻伤及以上程度的伤害,通常情况下应予以立案处理;

但是,如果犯罪行为的情节危害性轻微并且对社会影响较小,且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则有可能无法以故意伤害罪名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能判缓吗

接下来我将为您详细解读关于是否能申请缓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若满足相关条件,即对于那些被判处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的犯罪分子,是有可能获得缓刑判决的。

具体而言,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存在真心悔过之意;

(3)没有重新犯罪的风险或者隐患;

(4)宣告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的社区带来负面重大影响。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可结合犯罪者的实际情形,附加限制其在缓刑考验期限之内进行某些特定活动,前往特定区域或场所,以及与某些特定义人员进行交往的要求。

此外,对于那些被宣布缓刑的罪犯,即便卷入需承担附加刑责任的犯罪事件中,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同样不能忽视其附加刑所要负担的责任。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也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及相应惩戒措施。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而且,一旦重度伤害他人且导致重伤后果的,便需要接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若是这一行为引发了致使他人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他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那么可能要面临更加严厉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重重惩处。

当然,若涉及到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还应根据特别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以上便是专业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赔偿项目是什么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赔偿实施来说,其所包含的赔偿项目主要集中于如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是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是指受害者因受到伤害而必须进行治疗时所产生的所有开支;其次是护理费用,这部分开销主要用在对遭受伤害的受害者在康复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护理而支付;再次是误工费用,作为对受害者因为受到伤害而无法正常开展职业活动从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补偿;接着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用,这是为了补偿犯罪行为人在受害者住院治疗期间的饮食消耗;然后是营养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营养支持以加速身体的康复进程;最后是交通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涵盖了受害者在接受治疗或其他相关事务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如果犯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受害者残疾甚至死亡,那么相应的赔偿项目还须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多项内容。如若受害者不幸离世,则需要赔付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其被扶养人口所需的生活费用等诸多项目。 除此之外,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某些特殊的事件中亦可被申请主张,然而这需要结合实际的案情发展情况并经过法院谨慎细致的裁量。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赔偿金额和各类项目都应当根据具体事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定法律法规来确定和落实。

在诸多情况下,故意伤害罪未必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其是否涉及立案,需视具体状况而定,这其中包括受害者受到的伤害程度以及犯罪行为所引发的情节和其他相关因素。然而,若导致受害人身体受到轻伤及以上程度的伤害,通常情况下应予以立案处理;但是,如果犯罪行为的情节危害性轻微并且对社会影响较小,且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则有可能无法以故意伤害罪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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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诉法明确了先行拘留的对象和适用条件,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来不及立案但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实际需要,这里的先行不仅指办理拘留证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
3、《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办案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都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个案采取先拘留后立案的处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
(1)因为案件本身情况紧急的特殊需要而不得不采取无证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采取补证手续
(2)补证的同时报请批准立案
(3)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更不得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予处理。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为: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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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时,还得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列号。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票据、信函、文件、证书、证明、合同、鉴定结论、借据、字据等。案件开庭时会要求出示证据原件,立案时可以只提交证据的复印件。对上述材料审查无误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的律师填写“送达回证”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预先填写完毕“送达回证”的目的是为了简化日后送达诉讼文件时的手续,而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目的则在于为日后送达诉讼文书提供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确认的地址,日后将按照此地址派送诉讼文书。受理案件后会向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除载明案件已依法受理外,更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该例案件应当由原告方预交的诉讼费用及缴费期限。诉讼费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向缴付,逾期不付的,将按撤诉处理。一般而言,若当事人自己立案或律师与当事人共同前往立案的,诉讼费当场就会缴清,若由律师代理立案的,则律师必须将该立案通知书尽快地交委托人,并告知逾期交付诉讼费的后果。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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