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不是1至30天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限通常并非固定的1至30天。
倘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某位被拘留者实施逮捕,则必须于其被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公安机关提出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可适度延长,最多可延展为四个工作日。
针对流窜作案者、屡次犯案之徒以及结伙作案者等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提出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更是得以延长至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不是违法了
拘留+刑字所谓之刑事拘留,本质乃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之事件,于侦查期间遭遇法定紧迫情势之限制,对于现正进行之犯罪行为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员采取暂时剥夺其实体自由之强制手段也。如若所述受拘留之人最终被判有罪行,则此“刑事拘留”得称之为具有法律依据与效力的侦查举措矣。然而,倘若经过周密且严谨的侦讯环节,仍无法寻获充足之证据以证实其犯罪事实,甚至于最终被判定为无罪之人,先前所实施的“刑事拘留”可能在程序方面尚存缺憾,但我们并不能武断地将其视作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行动,其合法性应根据事件之具体情况与最终司法判决来作出准确评估与判断。
刑事拘留时长非固定1-30天,公安认为需逮捕时,须在拘留后三日内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特殊情况下,申请期可延至四日;对于流窜、多次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申请期可延长至30天,以适应法律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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