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乃诈骗犯罪之一特殊分类。
此项罪名主要指个体或团体出于非法占有的动机与目的,无视信用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则,借助于各类不同形式的信用卡账户进行违法性诈骗行为,从而给受害者带来较大金额财产损失的情况。
举例来说,出现于信用卡业务中的恶意透支、假借他人信用卡使用权或虚假申请信用卡等行径皆可纳入此范畴。
在法律领域内,一经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件当事人自然便被视为执行了金融欺诈行为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入狱后还需要还款吗
1.一旦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拖欠的债务仍需如数偿还,刑责丝毫不应抵消或减轻民事责任。无论是被判处何种形式的惩罚,被欠债者均有权要求欠债者归还相应款项。哪怕当事人在生命即将终结之时,也可能需要出售其剩余的资产来偿付其生前留下的债务。
2.法律明确指出,凡存在如下任一情况,有实施信用卡欺诈活动、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拘役等较轻的刑罚,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款;若涉及到更为严重的事项,例如罪行巨大或具备其他特殊情节的,将面临五年以上直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然而,若涉及的情节极为严重,有可能触及到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还要面临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或没收财产。此类犯罪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且在受到发卡银行的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至于偷窃信用卡并加以利用的行为,则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确定适当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认定标准的主体是什么
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涉及到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判定主体,主要是持卡人本人。
依据我国相关的立法条例,若信用卡持有者因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动机,从而导致透支行为金额超出了规定限度或是逾期未还之期间超过规定时限,且该持卡人于发卡银行进行两次书面催收之后,间隔时间超过整整三个月仍然未能偿还欠款,那么便可以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过程中的"非法占有意图"往往表现为持卡者详细了解自身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依然大量透支、欠债不还;任意挥霍所透支的资金款项,致使其无法得以返还;透支完毕后选择逃逸、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等等。
值得我们格外关注的是,构成恶意透支的行为总额指的是透支款项到期未还以及尚未偿还的部分,并不包含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
信用卡诈骗罪,属诈骗犯罪分支,指个人或团体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利用信用卡账户行骗,致受害人重大财产损失。包括恶意透支、冒用、伪造申请等行为。法律上,此罪构成即视为金融欺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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