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否算是坐牢
在法律实践中,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坐牢。
取保候审乃是一种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定强制措施,它具体是指司法机关要求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或干扰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进行,同时还需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按时出庭。
在这种情况下,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实际上并没有被实际关押,仍然享有相对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1.不应承担刑事惩罚责任者;
2.取保候审期限早已满期;
3.发现在决定采取取保候审之时存在不当之处者;
4.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若存在严重疾病以致无法自理、执行取保候审亦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者;
5.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其案件尚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在到期前圆满办理完毕者;
6.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其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执行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者;
7.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第一审判机关已判其处以管制或缓刑,且有附加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者;
8.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第二审判机关在审理期间,如果被告被短暂收押的时间已经达到第一审判机关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者;
9.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由于进行司法鉴定导致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已经期满者;
10.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死亡。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取保候审原则下的被保障对象,一旦该保障对象不再存在,那么取保候审便失去了存在的基本条件与意义,自然应该立即取消。
11.保证人已经死亡、遭受重伤或者出现其他无法继续维持担保能力的情况。
作为取保候审的必要角色—保证人,其资格的存在必须依赖于其拥有相应的担保能力,倘若无法得到保障能力,那么将无法履行责任,取保候审因此也应适时进行调整。
12.公安机关在经过提请逮捕之后,检察机关却未批准逮捕,因此需要对案件进行复议、复核的关键阶段;
或者是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策,同样需要通过复议、复核来解决问题。《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能退吗从什么时候算起的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所缴纳的保证金是完全可以获得返还的。具体而言,当取保候审的合法周期期满之后,或者在取保候审的整个过程中,若被取保候审当事人未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列举的任何违规行为,那么公安机关有义务在正式解除对其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的同时,将之前收取的保证金如数无条件地全额退还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注意的是,保证金退还的时间节点一般是从正式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之日起计算。通常情况下,在取保候审期结束后,有关部门将会对该事件进行全面的审查评估,以确保被取保候审当事人并无任何违法乱纪之举。经过审核无误后,他们将启动退还保证金的程序,但具体到实际操作中的退还事宜,确实可能受到事例具体情况以及办案机关工作效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具体的退还时间可能存在差异。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要求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或保证金,确保不逃避、不干扰司法程序,并随时应传。此措施非监禁,被取保者保有相对自由,与坐牢有本质区别。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