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数额大能和解吗
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较大数额的侵占行为,当事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时能够进行和解对话,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种和解并非意味着豁免于刑事责任。
不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积极地寻求和解谈判,却有可能对最终的量刑结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通过和解的方式,可以充分展现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诚挚悔过之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他们所犯下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与第二百七十一条所列非国营事业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条款中的“数额较大”及“数额巨大”起始标准,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及贪污罪相应数额标的的对等规定,按二倍或五倍加以执行。
首先,《解释》明确指出:
“贪污或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人民币至二十万元之间者,应被视为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范中所述之‘数额较大’,据此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刑罚。
其次,若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人民币至三百万元之间时,亦应被视为同款条款下的‘数额巨大’,据此依法可判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者,职务侵占罪,即指公司、企业或其他专营机构内的员工,借由其职位权限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务,数额达到了较大程度的行为。
而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是指行为人为实现此种目的,所借助于自身在本单位所担任职务赋予的种种便利条件。
至于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这一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体现为诸如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
在此罪中,犯罪客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而具体到客观方面,它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总结来说,贪污或受贿数额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犯罪者的刑期长短以及是否需要承担额外的罚金或者财产损失。《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职务侵占罪有没有退款期限
关于职务侵占罪中,退还款项期限方面,法律尚无明确而详尽的规制条款。然而,一般性的法则在于,尽早完成退款手续将极大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量刑环节获得优势。在司法实践中,若在刑事事件立案之前能够主动履行退款义务,往往会被视为积极退赃的良好行为,这有望使其所受惩罚的程度得到大幅度的减轻。倘若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完成退款,亦可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悔过之意,进而对其量刑产生影响。值得强调的是,无论何时完成退款,均无法替代刑事责任的承担,仅能在量刑阶段作为一项至关重要的考量因素。与此同时,积极履行退款义务有助于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较大数额财产者,在刑事诉讼中可参与和解,但明确此和解不减免刑事责任。积极寻求和解,或能影响量刑,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意,进而减轻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进修复受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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