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职务侵占罪之共同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需以各个共同罪犯在案中所表现出的地位、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具体犯罪情节为依据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定。
通常情况下,若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到主导性作用者,将被视为承担职务侵占罪的全责;
而仅起次要或辅助性作用者,则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从犯而言,法律规定应给予其从轻、减轻乃至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是如何构成的
职务侵占罪,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而设立,指的是任职于公司、企业及其他机构的人员,借助本身职能之便,将本应属于本机构所有的财物据为已有,且所涉数额已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完整构成要素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罪行客体的角度来看,本罪所侵犯的法益为公司、企业及其他相应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的行动载体则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所有财物,覆盖了动产与不动产两个范畴。
其次,从罪行的客观层面考虑,本罪在客观方面展现有赖职务便利之助,非法支配及侵占本单位财物;
所涉金额需满足法律标准,属于较大规模的行为。
具体说来,此种行为涉及如下三个重要因素:
第一,行为人需凭借其职务之便行事;
第二,必须有实际的侵占行为发生;
第三,所涉金额须达较大数值水准。
再者,从犯罪发起主体的角度分析,本罪发起人为特定的犯罪主体,该类人群包括但不限于担任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职务的相关人士。
最后,透过犯罪主观方面的考察,本罪在主观方面属于直接故意,并且犯罪分子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标机构财物的明确意图,即行为人倾向通过经济手段获取并行使对本单位财物的拥有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
无论这些权益是否已经落实与执行,均无法改变犯罪行为的成立与否。《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涉及金额吗
职务侵占罪毫无疑问地涉及到具体的金额问题。在刑事事件中评估其适当性和定罪量刑时,侵占的金额具有重大影响。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犯有此项罪行的人员需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代价。对于侵占金额较小的情况,通常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同时还将附带一定罚金给受害人作为补偿。但若涉及的金额规模极大,那么惩罚将会更为严重,主要表现为处以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依法交付罚款给受害者。若涉案金额极其庞大,则可能追究罪犯十年以上乃至终身徒刑以及罚金作为处罚。目前,我们将“数额较大”这一概念定义在至少六万元人民币至不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这个范围内;被视为“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然而,请注意以上数字仅供参考,实际情况请以当地法院的裁决为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做出判决时会全面审视犯罪的具体情节、被采用的手段以及给企业带来的损害程度等各项因素,同时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也是非常重要的参考指标。
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量刑,依据各共犯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及具体情节综合判定。主导者常负全责,而次要或辅助角色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刑。从犯依法享受从宽处理,包括从轻、减轻及免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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