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该注意什么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被采取此种措施的当事人须严格遵循如下规定:未经相关司法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所在地区;
如若个人住址、职业单位以及通讯方式等方面存在变动情况,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履行向执行机关汇报义务;
在收到传讯通知时,应立即按照指示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严禁销毁、篡改原始证据或相互串通口供。
此外,还需确保个人联系方式始终保持畅通无阻,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与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退不退如何办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指定遵循相关条款和条件的当事人,在案件处理机关宣布取保候审终结后应得到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返还。若没有得到合法授权的偿还,该当事人有权向相关公安局提出退还请求,并且必须进行追讨。而所谓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其定义为公安部门在决定对当事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之时,有权利要求当事人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用于保障其不会干扰或者逃避正在进行中的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特殊的刑事司法程序,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适用性和必要性:首先,当涉案人员可能面临管制、拘役或单一附加刑法的处罚时,取保候审便可作为必要的补充手段;其次,如果涉案人员可能触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经判断不至于对社会可能产生危害结果,那么取保候审也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再次,如果涉案人士身患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只要经过评估不至给社会带来危害,同样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最后,若事例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仍未结案,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值得强调的是,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于有权机构,他们将根据事例的具体性质、情节以及涉案人员的个人状况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考虑,以确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的许可。同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等地。
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须:未经许可不离居地;住址、单位、通讯变动24小时内报告;传讯即到指定地点;不干涉证人、不篡改证据、不串供;保持通讯畅通,全力配合案件调查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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