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转换犯的条件和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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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某些特定情境下,比如藏赃、拒捕或者灭证时,可能会因为突发情况而升级为更严重的犯罪,这种情况被称为“转化型”盗窃。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通常会在现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以逃避法律制裁。在法律上,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将被视为抢夺罪,而不是简单的盗窃罪。这是因为抢夺罪的性质比盗窃罪更为严重,需要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盗窃罪转换犯的条件和后果

一、盗窃罪转换犯的条件和后果

在广义上,盗窃罪转变为更为严重的犯罪被称为“转转型”,这通常发生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由于特定状况的突然出现而使得整个事件升级至更严峻的犯罪性质。

一般而言,这类条件可能涉及到为了隐藏盗取所得的财富、抵抗警方的逮捕或销毁涉及犯罪行为的证据等原因,而在现场采取了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这种情况下,其带来的法律后果便是依据抢夺罪进行定罪与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转换为抢劫罪

将盗窃罪转变为抢劫罪所必需具备的要素包括:

该犯罪分子不仅藏匿了所窃取的赃物,并且在抵抗警方逮捕或者破坏犯罪证据时采取了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

一旦确定构成抢劫罪,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会面临罚金的处罚。

若满足下列所有情形,即可视为犯下了盗窃罪:

其一,主观心理必须属于直接故意,且盗窃者须怀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其二,客观表现指的是,盗窃者实施偷盗行为,且偷盗公共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已经进行过多次盗窃、入室行窃、随身带上凶器进行盗窃以及扒窃等违法行为;

其三,该罪名的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大众;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这些不法行为侵害的权益是私人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比如达到1000元至3000元以上,无论次数多少,都应该被判定为“数额较大”;

如果数额高达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应该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不同地区也有各自的具体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转换为抢劫罪的条件是什么

盗窃犯罪转变为抢劫罪往往需要满足下列两个关键条件:首先,当原有的盗窃行径发生时,若伴随着为掩藏赃物、抵抗执法人员抓捕或者销毁相关犯罪证据而采取的直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此处所提及的"当场",通常是指盗窃行为发生的场所及其刚刚结束后,即刻被他人发现并展开追捕的这一时段内。其次,采取的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必须能够完全压制住受害者的反抗意识。如果所采用的暴力程度相对较轻,无法有效压制住受害者的反抗心理,那么这种情形便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无法将其认定为抢劫罪。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当场"以及"暴力程度"的准确界定,必须根据每个实际事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来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盗窃罪在特定情境下因突发状况升级为更严重犯罪,称为“转转型”。这常因藏赃、拒捕或灭证而现场使用暴力或威胁,导致性质恶化。法律上,此类行为将按抢夺罪论处,以应对其更严重的犯罪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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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顾名思义,进入房间,秘密窃取。入室盗窃也是盗窃的一种,当然这是指没有其他构成转化犯的情况。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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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朋友家被盗窃了,发现得及时,抓住了歹徒,我想要请问一下盗窃罪转换抢劫罪的条件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第269条规定“犯盗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法律上对转化抢劫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转化抢劫认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条件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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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坐公交的时候钱包让人偷了,通过公交车司机帮忙抓到了犯罪嫌疑人,在这里朋友想问一下扒窃型盗窃罪转换的有关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关于扒窃型盗窃罪转换的有关内容,
一、扒窃型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区分的标准,犯罪定性不同标志着它所侵犯的客体不相同。扒窃是盗窃犯罪的行为形式之一,而盗窃罪被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之中,故此扒窃所侵犯的客体也必然包含财产权利。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扒窃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共同新增为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不需要数额限制即可入刑,就是考虑到其具有的公然性、近身性等特点,在实践中常常极易因为犯罪行为的转化而侵犯到财产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如人身权利。因此,虽然扒窃型盗窃罪所
侵犯的客体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复杂客体,但由立法者将扒窃行为规范入刑的目的可以看出,除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之外,确实也有兼具保护人身权利之考虑,是有着现实原因与规范考量的。
二、扒窃型盗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1、扒窃行为
扒窃行为是犯罪行为人在公共场合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所以扒窃行为最大的特点是行为的秘密性,这也是盗窃犯罪所共有的特征。由于扒窃行为犯罪对象是在公共场所携带财物的被害人,所以也决定了扒窃行为是针对这些人,行为特征是采取割包、拎包、掏口袋等方式直接针对财物,一般不针对行为人。而且盗窃行为所针对的财物一般都是比较小,便于携带的财物,例如钱包、手机等。扒窃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利用人多、被害人不注意的客观条件瞬间完成犯罪。例如行为人利用公共汽车上人多,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包割破,掏出钱包。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扒窃行为要求达到三次以上才能定罪处罚,没有达到只能进行治安处罚。这给司法实践中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方面是这类犯罪发生在公共场合,人口流动量比较大,被害人一般只有财物损失比较大的情况下才去报案,没有财物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不去报案;另一方面扒窃犯罪由于是秘密犯罪,被办案人员发现的可能性比较小,即使发现了同时也要面临着取证的问题。上面的两个方面造成了犯罪报案率极低,犯罪人犯罪成本也极低,从刑事角度而言势必造成放纵犯罪的客观现实。所以这次修正案将多次取消,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扒窃行为就可以定罪处罚,极大的降低了打击扒窃犯罪的成本,具有积极意义。
2、犯罪的地点
由于扒窃犯罪一般都利用人多为掩护,所以犯罪发生在公共场所,如车站、商场、码头、公园、地铁、火车、人行道、影剧院、公共汽车、集贸市场等。犯罪场所为公共场所也决定了扒窃犯罪危害性比较大,不但造成了被害人财物的损失,也造成了不特定人群的恐慌。例如在某一地铁站经常发生扒窃犯罪,人们在经过该地时就会产生心理上的恐惧,特别是一些容易受侵害的人群,如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对他们所造成的恐惧更加严重。所以在国外的立法中一般都会将在公共场所盗窃的行为从重处罚,这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3、犯罪的后果
可以想象扒窃犯罪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钱物窃取,造成被害人财物的损失。但同时也要看到扒窃犯罪所造成的另一个后果,那就是这种犯罪行为极可能造成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例如,犯罪行为人为了窃取放在长筒丝袜内的钱而将丝袜割破,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侵害了被害人的隐私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侵犯其他权利的现象往往重视不够,量刑的时候一般也不予考虑。结合国外的立法我们会发现对于盗窃被害人随身携带钱物的行为一般要加重处罚,就如同入室盗窃一样,其依据就是基于这种犯罪行为容易侵犯到被害人其他权利。另外,是不是必须窃得财物?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扒窃必须达到“数额较大”这一入刑条件,故此不应认为扒窃行为必须窃得财物,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应认定为刑法中的扒窃,至于理由笔者将在后面扒窃型盗窃罪的既未遂认定上予以分析。
各位律师好,我哥哥最近被抓了,是盗窃罪,但是好像要变成抢劫罪了。不知道现在犯盗窃罪、诈骗、抢劫罪转化的条件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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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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