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取保候审是不是在家里
首先,须明确指出,取保候审的场所并非一律局限于个人住所之内。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未获得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形之下,不能擅自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
在保证该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下,他们有可能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定期报到。
然而,总的来说,只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在居住地的城市或县城内享有一定程度的行动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针对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相对轻微,并且并无任何逮捕之必要性的情况下,倘若他们存在实施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等行为而阻碍诉讼进程顺利进行的可能性,则适宜采用取保候审之保障措施。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中,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的。
相对于管制和拘役而言,有期徒刑的处罚要严厉许多,因此对于可能被判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们所涉及的罪行一般比较严重。
然而,若在实施取保候审时能够保证其行为不至于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同时也没有必要实施逮捕的话,则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这一手段。《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几个月
取保候审之期限界定额度最长不得超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公安、检察以及法院等司法机关需依据事例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等实质进度,斟酌决定是否应解除该项措施,抑或是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施加的限制也相对较为宽松。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例如未获得执行机构许可擅自离开居留地所在的市、县,那么其可能面临取保候审被即时撤销,转而采取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因此,虽然取保候审期限存在上限设定,但是具体的执行与变更仍须紧密围绕各案情之具体状况来灵活处置。
取保候审场所不仅限于住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需遵守刑诉法,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离居住地。在合规前提下,可能需按时报到。总体而言,他们在居住城市或县城内享有有限行动自由,但需严格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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