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被找到后怎么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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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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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赔偿需注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方面。责任人一般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要警惕对方减轻责任的主张。可参考《民法典》及类似案件,赔偿项目包括医疗、护理、交通、营养、住院补贴、误工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谈判中,要依法力争合理赔偿。
肇事逃逸被找到后怎么谈赔偿

一、肇事逃逸被找到后怎么谈赔偿

涉及到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行为被发现之后,关于赔偿事宜的协商需全面深入地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必须对事故所导致的实际损失范围有明确清晰的把握,这其中包括了人身伤害的实际情况(如医疗费用、护理服务费用、误工薪酬损失、残疾赔付金等等)及其财产损失(诸如车辆修理所需支付费用、相关财物损失等)。

在讨论和平解决赔偿问题的过程中,您需要有效地明确各方的应尽责任与义务,特别是对于那些实施了肇事逃逸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他们通常会承担更为主要的责任。

然而,同样也需要注意做好防范措施,时刻警惕对方可能提出的以此来减轻自身责任的各类主张,并展开合理且实事求是的分析批判。

至于最终的赔偿金额,我们可以参考相应规章制度以及与类似案件相对照的赔偿标准,以便进行对比衡量和法律依据。

例如,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所述:当某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支付医疗费用、护理服务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等为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为误工而导致的收入减少部分。

如果受害者因此而致残,行为人还应该支付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若受害者不幸离世,行为人还须支付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

总而言之,在进行赔偿谈判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始终保持理智和冷静,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力争获得合理公正的赔偿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赔偿需明确人身伤害(医疗、护理、误工、残疾赔付)和财产损失(车辆修理、财物损失)。责任人承担主要赔偿,警惕减轻责任主张。参考《民法典》和类似案件,赔偿含医疗、护理、交通、营养、住院补贴、误工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谈判中依法力争合理赔偿。

二、肇事逃逸被害人起诉会怎样

若肇事者逃逸且被害方未提出指控,在肇事者未达犯罪程度时,双方可以展开私人和解谈判以商量事-件处理及赔款事宜;

而对于肇事逃逸这种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处于最高二百元至最低二千元的罚款,同时可追加十五天以内的拘留处罚

然而,若事件已达到犯罪程度,即便被害方未提出指控,仍需接受刑事追责,因交通肇事罪隶属于公诉案件范围。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肇事逃逸被拘留15天会不会留案底

对于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被处以十五日拘留的处罚,是否会留下案底及具体影响待遇,则取决于所实施的拘留类别。若此项拘留属于行政性质,通常并不会导致刑事案底的确立,但在接受管理的公安机构内,将被记为相应的违法记录之一。行政拘留作为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惩戒手段,其记录通常仅对个人在职场及日常生活中的表现产生有限的负面影响。然而,若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情节恶劣至足以构成犯罪,那么公安部门将对涉事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一旦经过法院审判判定有罪,便会留下刑事案底。刑事案底对个人的影响较为深远,例如在申请公务员职位、参军入伍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总而言之,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赔偿需明确人身伤害(医疗、护理、误工、残疾赔付)和财产损失(车辆修理、财物损失)。责任人承担主要赔偿,警惕减轻责任主张。参考《民法典》和类似案件,赔偿含医疗、护理、交通、营养、住院补贴、误工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谈判中依法力争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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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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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交通肇事逃逸不好找的话,可以参照上面的描述,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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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赵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赵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已经降低了其死亡的风险,达到了立法规定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罪责均衡原则。就本案来比较分析,本案中,赵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逃避法律追究定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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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2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刑事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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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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