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婚姻走到尽头之际,女方出现感情不忠的行为,这便涉及到了离婚问题。
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两种途径进行离婚处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者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如果双方能够在婚姻的最后阶段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包含但并不局限于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的确认等重要问题,那么他们便有权以书面形式签署离婚协议书,随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待法定的离婚冷静期期满之后,再领取离婚证书;
反之,倘若双方未能在最佳时间内就任何一项重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他们有资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启动离婚诉讼程序,请求法官审理并依据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在此种处理思路下,可能会导致无过错的一方享有相对较多的财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女方婚内出轨,财产分割应该怎么做
关于婚外情所涉及到的过失以及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的话题,其实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即使一方能获得另一方的婚外情证据,也不能过分地影响离婚财产的切割。
派生出这个观点的原因在于,即使拥有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对于婚姻财产分割的结果其作用也是非常微小的。
而作为法庭重审该案件的斟酌点,这个证据只能作为法官判断的一个参考因素,它却并不必然导致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变化。
在夫妻任何一方存在婚外情,导致离婚财产分割的事件中,夫妇两人都有着通过协商来分配他们的共有财产的权利。
由于一方向他人寻求感情寄托,从而引发的离婚财产分割,可归结为三种解决途径:
协议分割、审判分割及混合分割。
(一)协议分割。
在夫妻任何一方存在婚外情,导致离婚财产分割的事件中,夫妇两人都有着通过协商来分配他们的共有财产的权利。
协商分割虽然法律在处理的过程中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对其判决将完全基于当事人的愿望。
在这里,法律允许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夫妇,在财产分割方面有足够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二)审判分割。
当夫妇无法就婚外情造成的离婚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此时就需要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庭作出最终的财产划分决定。
在这个阶段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事件的复杂程度、对子女抚养权的考量、母性保护的需求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然后做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方如果在离婚前存在虐待或者遗弃的行为,无过错的一方则有权在离婚时提出补偿或赔偿的诉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女方婚内出轨财产怎么分配
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女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发生情感外遇事件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在财产分配方面的话语权。但是,婚内出轨行为无疑会构成法院在处理夫妻双方财产分割事宜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通常来说,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件应尊重公平正义原则,贯彻平等分配理念。然而,若婚内出轨一方因其不良行径而被证实对婚姻的破裂承担了主要责任,那么无过错方或许有权要求在分割财产时享有更合理的份额。在实际的法律诉讼及审判领域中,此类事件的裁判结果往往需全面考量各类相关因素,如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为家庭付出的贡献度、以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等。在此基础上,无过错方在结束婚姻关系之际亦可向出轨方寻求相应的损害赔偿。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必须提交足够充分的证据以证实另一方存在有不当行为,例如聊天记录、视频或录音资料等。
婚姻尽头,若出现不忠行为,离婚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双方达成一致,签署协议书,并在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若无法达成一致,可诉讼,可能使无过错方获得更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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