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适用于哪些犯罪嫌疑人执行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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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终生监禁是一项特别严厉且时间很长的刑罚执行方式。这种刑罚主要是针对贪污罪、受贿罪金额较大,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很严重破坏的罪犯,被判死缓的。人民法院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和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判决,将死缓执行满两年后改为无期徒刑,同时终身监禁,且不允许有任何减刑或假释的尝试。
终身监禁适用于哪些犯罪嫌疑人执行程序

一、终身监禁适用于哪些犯罪嫌疑人执行程序

终生监禁是一项相当严厉且长期的刑罚执行方式。

此种刑罚主要适用于那些因贪污罪受贿罪涉及金额重大,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损害,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民法院会依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判决,将其死刑缓期执行届满两年之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同时终生监禁,并且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减刑或者假释尝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生监禁是一项相当严厉且长期的刑罚执行方式。此种刑罚主要适用于那些因贪污罪、受贿罪涉及金额重大,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损害,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会依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判决,将其死刑缓期执行届满两年之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同时终生监禁,并且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减刑或者假释尝试。

二、终身监禁适用于什么犯罪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便正式确立了终身监禁制度。

然而,其具体应用仅限于贪污罪和受贿罪这两类犯罪行为,且必须满足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极为严重之条件。

此外,在对罪犯判处死缓的同时,法院亦可依法同时做出对该罪犯实行终身监禁的决定。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终身监禁并非一个全新的刑罚种类,而是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决定是否对罪犯适用终身监禁时,应以判决形式进行。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规定处罚;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终身监禁适用条件有哪些

永久监禁乃是一项严酷至极的刑罚实施方式。此举的适宜情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罪犯所犯下的罪行必须极端严重。通常情况下,这意味着犯罪行为的性质极为恶劣、犯罪手法极其残忍以及犯罪结果极其严重等等。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方可适用永久监禁。然而,鉴于我们国家对死刑的严格控制与谨慎适用的刑事政策,在全面考虑整个事例的罪行及其各种情节之后,如果我们认为对这些罪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同时限制减刑、假释能够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那么便可对他们施以死缓并决定实行永久监禁。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永久监禁并非一个独立的刑种,而仅仅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具体措施。这种措施仅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并且只有当罪犯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时才会被采用。

终生监禁是一项相当严厉且长期的刑罚执行方式。此种刑罚主要适用于那些因贪污罪、受贿罪涉及金额重大,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损害,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会依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判决,将其死刑缓期执行届满两年之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同时终生监禁,并且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减刑或者假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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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询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对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一旦发现不当拘留、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5.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聋哑等犯罪嫌疑人有特殊的要求。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7.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错误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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