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身监禁适用于哪些犯罪嫌疑人执行
针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庞大,且给国家以及广大民众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已经被判处在死刑缓期执行阶段的犯罪分子,终身监禁是最常适用的刑罚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及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符合上述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以及是否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等因素,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之后,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并实行终身监禁,不得予以减刑、假释,以此来加大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针对贪污受贿数额巨大、致国家和民众重大损失且被判死刑缓期的罪犯,终身监禁为常用刑罚。据《刑法》第383条,情节极严重者将面临无期至死刑,并没收财产。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在缓期执行后改判无期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严惩贪污受贿。
二、终身监禁适用于什么犯罪呢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便正式确立了终身监禁制度。
然而,其具体应用仅限于贪污罪和受贿罪这两类犯罪行为,且必须满足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极为严重之条件。
此外,在对罪犯判处死缓的同时,法院亦可依法同时做出对该罪犯实行终身监禁的决定。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终身监禁并非一个全新的刑罚种类,而是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决定是否对罪犯适用终身监禁时,应以判决形式进行。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规定处罚;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终身监禁适用条件有哪些
永久监禁乃是一项严酷至极的刑罚实施方式。此举的适宜情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罪犯所犯下的罪行必须极端严重。通常情况下,这意味着犯罪行为的性质极为恶劣、犯罪手法极其残忍以及犯罪结果极其严重等等。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方可适用永久监禁。然而,鉴于我们国家对死刑的严格控制与谨慎适用的刑事政策,在全面考虑整个事例的罪行及其各种情节之后,如果我们认为对这些罪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同时限制减刑、假释能够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那么便可对他们施以死缓并决定实行永久监禁。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永久监禁并非一个独立的刑种,而仅仅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具体措施。这种措施仅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并且只有当罪犯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时才会被采用。
针对贪污受贿数额巨大、致国家和民众重大损失且被判死刑缓期的罪犯,终身监禁为常用刑罚。据《刑法》第383条,情节极严重者将面临无期至死刑,并没收财产。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在缓期执行后改判无期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严惩贪污受贿。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