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既遂有停止状态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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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抢夺罪既遂后,犯罪就结束了,不存在终止的情况。当犯罪行为全部完成,受害者就无法控制财物了,而且行为人也成功拿到了财物,这就可以被判定为抢夺罪既遂。在这种情况下,犯罪的形态已经确定了,不需要再考虑是不是停止了。
抢夺罪既遂有停止状态吗

一、抢夺罪既遂有停止状态吗

在抢夺罪既遂构成之后,并未存在终止的情形。

一旦该犯罪行为得以完整实施,且财物已经从受害者手中脱离了掌控,而且行为人成功地获取到了财物,那么便可以认定为抢夺罪既遂。

在此情况下,犯罪形态已然明确,并不存在停止与否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是什么的

抢夺犯罪首先属于数额犯,同时又是结果犯,因此,在通常情况之下,倘若没有成功掠夺财物的,则不纳入刑事犯罪范畴进行处理,也就不会产生所谓的抢夺未遂问题。

然而,对那些将大额和特别巨额财产作为目标,因意外因素未能成功赎取到财物的情况来说,我们应该依据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关于盗窃大额金额的刑罚标准以及犯罪未遂的相关处理原则,给予被告人应有的抢夺罪(未遂)轻罚、减轻惩罚或是免除惩罚。

当抢夺行为既有已完成部分,还有未完成的部分时,只要它们各自达到各自量刑程度的不同标准,就要按照处罚更严厉的那一项来执行;

如果二者达到了相同的定罪程度,那么就应当判处抢夺罪的既遂。

其次,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如果因用力过大而无意中导致受害人受到轻度伤害的,应当将其归入抢夺罪的加重处罚范围之内;

倘若伤害受害人至重伤乃至死亡的,这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抢夺的问题了,还牵涉到抢夺和出于过失构成的使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

犯罪人在这个时候既构成了抢夺罪,如果因为他的行为导致有人遭受重伤,就应当将其视作有“其他严重情节”来论罪,如果有人因此丧生,那就该视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来处治。

此外,他同时还可能触犯过失重伤罪或过失杀人罪等罪名,但在这个时候必须选择适用其中的一个重罪来进行判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抢夺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关于抢夺罪的既遂标准,在我国刑法学理和司法实践当中,一般的观点认为是行为人已经进行了抢夺行为,并且所抢夺的财物从被害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内脱离。

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对财物的夺取行为使得财物持有者无法及时反抗,并在其控制和支配之下将财物抢走,那么便应该被视为抢夺罪的既遂状态。

这种看法并未仅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或财物最终是否被行为人占有所作为唯一的判断依据。

然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抢夺行为必须是公然地夺取公私财物,而不能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式。

若在抢夺过程中使用了暴力等手段,则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

抢夺罪一旦既遂,即犯罪完成,不存在终止情况。当犯罪行为完整实施,财物从受害者手中失去控制,且行为人成功取得财物,即可判定为抢夺罪既遂。此时,犯罪形态已确定,无需考虑是否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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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的停止状态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也是直接故意犯罪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形态。犯罪中止形态同犯罪未遂形态一样,只可能发生在基本构成的抢劫罪里,而不会发生在加重构成的抢劫罪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中止,另一种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中止。结合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的特点来分析,在单个人犯抢劫罪的情况下,只可能有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而不可能有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抢劫罪里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特点:

一,时间性,即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抢劫犯罪。
这个犯罪过程上限从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行为开始,下限到行为人完成犯罪即达到既遂前为止。这样,就把不应罚的犯意形成时期和完成犯罪的既遂形态排除在外,剩下的只是抢劫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据此应当注意,不能把行为人抢劫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情况当成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因为既遂已标志着犯罪之完成(在犯罪构成之完备包含犯罪结果的抢劫罪之情况下,既遂即犯罪之完成标志着犯罪结果已发生);而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则要求行为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又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犯已将毒投下,后又自动采取措施而使被害人没有中毒或中毒后被救未死,即为实行终了的故意罪的犯罪中止。但抢劫罪在着手以后,只可能有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而不能有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这是由抢劫罪的构成特点所决定的。抢劫罪完整的实行行为包括侵犯人身的的行为内容和得财的行为内容,只有行为人自认为已将侵犯人身和得财的行为都实施完毕,才能视为行为实行终了。而在得财行为也实施完毕的情况下,要么是实际上得到了财物而构成抢劫既遂,要么是实际上未能得到财物而构成抢劫罪的未遂,即二者必居其
一,抢劫罪的发展此时必须已经停止下来,不再容许有犯罪中止形态存在的余地。

二,自动性,即必须自动放弃抢劫犯罪的继续进行。
自动放弃抢劫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下去的抢劫犯罪活动。即其放弃犯罪非不能为也,实不愿为也。自动性是一切犯罪的中止最本质的特征,当然也是抢劫罪的犯罪中止最本质的特征。而抢劫罪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它们放弃犯罪即未完成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的,是犯罪的被迫放弃状态,已放弃的犯罪不可能再出现未完成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抢劫罪的犯罪中止既可能发生在预备阶段即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之前,如行为人在准备抢劫工具或者为抢劫罪的实施制造其他便利条件的过程中,由于受到他人劝告或自行悔悟,遂放弃了抢劫犯罪的继续进行;抢劫罪的犯罪中止也可能发生在着手实行抢劫但未实施终了的阶段,如行为人已开始实施侵犯被害人人身的行为或进而在实施取财行为,由于被害人或他人的劝告而打消了抢劫的念头,放弃了抢劫的继续实施,从而没有发生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结果。可见,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形态可以分别与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形态或犯罪未遂形态处于同一时间范围,这就要防止把抢劫罪已达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后行为人的悔罪表现误作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因为预备和未遂都是已经停止下来的形态,已经停止的形态下不可能再有犯罪的中止,犯罪中止是犯罪发展中即犯罪运动中因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而使犯罪停止下来的形态,抢劫罪的犯罪中止不能与抢劫罪的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并存。应当指出,从时间上看,一些犯罪可以有实行终了情况下的犯罪中止,即犯罪分子已将自以为完成犯罪所必须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但此后犯罪结果尚需一段时间才能发生,非不愿为也,实不能为也。可见,在未完成抢劫犯罪的情况下,查明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具备自动性,这是正确认定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并使其与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区分开来的关键所在。在把握抢劫罪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这一特征时,从近年来的实践与理论看,尤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首先,行为人是在自认为有可能继续进行乃至完成抢劫犯罪的情况下停止犯罪的。
有一种看法认为,成立犯罪中止,其放弃犯罪不但要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而且客观上也要具备完成犯罪的条件。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不够妥当。法律并未作此要求,而是说只要自动放弃犯罪就行。若按照上述观点掌握,势必人为地缩小犯罪中止的范围,会把一些客观上已不具备完成犯罪的条件、但行为人自认为有可能完成犯罪而且自动放弃犯罪的案件排除出犯罪中止,这样有悖于犯罪中止的立法思想,也不利于满足有效地阻止犯罪的实际需要。因此,从主客观上看都可能完成抢劫犯罪条件下的自动放弃犯罪,固然应当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如果客观上已不具备继续进行和完成抢劫犯罪的条件,但行为人确实不了解这种客观情况,行为人自认为可能继续进行和完成抢劫犯罪,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自动放弃抢劫犯罪的,也应当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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