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拘留15天还继续拘留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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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拘留15日后就不会再被拘留了,但要是在这期间有很明显的拒绝执行的行为,而且后果还很严重,那可能会再次被拘留。拘留对于那些没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来说,是一种强制手段。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个人罚款的金额不能超过十万,单位罚款的金额不能超过五十万到一百万,拘留的时间不能超过15天。这些执行措施的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也是保护申请者的权益,而不是单纯地惩罚被执行人。
强制执行拘留15天还继续拘留吗

一、强制执行拘留15天还继续拘留吗

通常情况下,若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拘留15日后仍未自觉履行义务,则在此之后便不会再予以拘留。

然而,假如被执行人在此期间又表现出明显的拒绝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之行为,并且招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那么他或许将面临再次被拘留的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拘留乃是针对那些未能履行自身义务的被执行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手段。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个人来说,罚款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而对涉及到单位的罚款金额,则需控制在人民币五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

至于拘留的时间限制,则应严格遵守在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

值得强调的是,执行措施的核心理念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要确保申请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而非仅仅作为惩罚方式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拘留15日后不再拘留,但若期间有明显拒执且后果严重,可能再被拘留。拘留是对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强制手段,民诉法规定个人罚款不超十万,单位五万至百万,拘留不超15天。执行措施旨在督促履行义务和保护申请者权益,非单纯惩罚。

二、强制执行拘留条件有哪些

强制执行即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借助国家强制力的智慧,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所明确指出和清晰界定的执行内容,彻底奉行强制实施民事义务的手段,来确保权利主体享有的权益得到实质性的落实。

关于强制执行过程中实施拘留的要件问题,《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

当诉讼参与者或其他相关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时,法院有权依其情节轻重而决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情节严重至构成犯罪标准,则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擅自伪造、销毁关键性证据,以此干扰、妨碍审判机关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流程;

(2)通过暴力手段、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出席作证,甚至教唆、指使他人制造虚假证言;

(3)非法隐藏、转移、变卖、破坏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是已经缴纳被清点并受命保管的财产,亦或是非法转移已经被冻结的财产;

(4)针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译员、鉴定人、勘验人员以及协助执行人员的人身尊严进行侮辱、诽谤、恶意诋毁、滥用攻击甚至进行报复行动;

(5)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司法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6)对已被判明生效的审判及裁决持拒不服从态度。

对于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法院有权对其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情节严重至犯罪程度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制执行拘留15天后法院会怎样处理

倘若被执行人公然拒绝履行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义务,法院有权对其实施拘留惩罚措施,每次拘留的时长不得超过十五天。拘留期结束之后,法院将会视情考虑采取以下几种应对策略:1.持续执行:深入挖掘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2.协商和解:积极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求实现问题的妥善解决。3.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施加消费限制,防止其进行奢侈消费活动。4.列入失信名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使其在贷款、招标等诸多领域遭受限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所采取的处理方式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拘留15日后不再拘留,但若期间有明显拒执且后果严重,可能再被拘留。拘留是对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强制手段,民诉法规定个人罚款不超十万,单位五万至百万,拘留不超15天。执行措施旨在督促履行义务和保护申请者权益,非单纯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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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案件一般是比较严重的,在经过了的审判之后就会过一个生效的缓冲期间,过了生效期就会着手执行了。
判决书下达后有十天的生效期,如果十天内没有上诉,那么判决书已经生效。按照做法,一般一个月统一执行一到两次,所以,执行的时间应该在半个月到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与一般诉讼执行程序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1)执行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包括法律授权的其他机关如等。
(2)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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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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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强制执行程序拘留,法院有权拘留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程序拘留的规定是怎样的 什么是强制执行 人民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强制执行程序拘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12 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的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法律文书者必须在当事人不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1、人民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2、人民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人民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①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②执行回转的裁定书; 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4、人民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人民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5、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 6、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7、我国作出的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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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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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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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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