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工作并锁定直接受理的案件后,如遇法定紧急情形,针对现行违法行为人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就会采取临时性且具有一定制约力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此即为刑事拘留。
然而,若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则严格遵循逮捕证制度。
逮捕的实施通常需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是依法由人民法院做最终决定,然后交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
这种制度能够有效构成一段较长的时间段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具备充分的证据表明已构成犯罪、有可能量处有期徒刑类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虽经过取保候审仍不足以避免以下社会危险情况发生的,应实行逮捕:(1)存在继续实施新罪行风险的;
(2)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的;
(5)潜在试图自杀或者逃跑倾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锁定直接受理案件后,遇法定紧急情形对现行违法者或重大嫌疑分子可刑事拘留。逮捕要遵循逮捕证制度,需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可长时间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刑诉法规定,有充分证据构成犯罪且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经取保仍有危险情况如再犯罪、威胁安全秩序、毁证串供、报复、自杀逃跑等,应实行逮捕。
二、刑事拘留说明了什么
当特定人员因涉嫌犯罪行为而遭受刑事拘留时,这实际上意味着他们涉入了刑事案件的调查阶段。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罪嫌犯或重大嫌疑人,倘若具备以下任意情形之一者,可暂时将其羁押于拘留所内:
1、其正从事预先谋划犯罪活动、实施犯罪行为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不久就被察觉到;
2、经被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以指控方式确认其为犯罪者;
以及3、在其近身范围或居住场所中查获到有关犯罪事实的可靠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刑事拘留说一个月可以改吗
一般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设定为三个自然日;在特殊情形之下,监管期限可延长一至四个自然日。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其拘留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最多三十个自然日。值得注意的是,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情况或证据,或者事件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么拘留期限是可以进行相应调整的。举例来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拘留条件,或者需要对事件进行更深入的调查,那么就有可能将拘留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性措施。但是,这一切都必须由公安机关依据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决策。总的来说,刑事拘留的期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随着事件的推进和具体情况的变化而依法进行调整。
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锁定直接受理案件后,遇法定紧急情形对现行违法者或重大嫌疑分子可刑事拘留。逮捕要遵循逮捕证制度,需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可长时间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刑诉法规定,有充分证据构成犯罪且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经取保仍有危险情况如再犯罪、威胁安全秩序、毁证串供、报复、自杀逃跑等,应实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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