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刑事问题的拘留者而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犯罪嫌疑人家属申请后,其获释的具体时间并不具备固定性的特征。
一般而言,若其取保候审申请得以得到公安部门的批准,则需要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策。
然而对于确定接受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公安机关有责任及时将此决定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同时还需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此便能促使尽快让犯罪嫌疑人重获自由之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针对涉及刑事问题的拘留者而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犯罪嫌疑人家属申请后,其获释的具体时间并不具备固定性的特征。一般而言,若其取保候审申请得以得到公安部门的批准,则需要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策。然而对于确定接受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公安机关有责任及时将此决定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同时还需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此便能促使尽快让犯罪嫌疑人重获自由之身。
二、刑事拘留办案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相关法规条例,拘留行动需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当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人员认定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时,应该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提交一份名为《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文件,详尽地阐述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以及拘留的具体原因。
接着,此报告书需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并批准签署,方能发出拘留令。
另一方面,若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则按照程序,由办案人员初步拟定意见,经部门负责人仔细审核,最后由检察院院长做出裁决,再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在异地实施拘留或逮捕行动时,需事先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所在的公安机关,而被拘留或逮捕人员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给予积极协助及配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刑事拘留办案规定有哪些
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予以受理之事件,在进行侦查操作过程中,正值遭遇法定紧急状况之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关于此项办案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存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例如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实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等情况;其次,作出决定的机构一般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最后,拘留期限一般设定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在执行拘留的过程中,必须向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并且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单位。此外,被拘留者还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针对涉及刑事问题的拘留者而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犯罪嫌疑人家属申请后,其获释的具体时间并不具备固定性的特征。一般而言,若其取保候审申请得以得到公安部门的批准,则需要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策。然而对于确定接受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公安机关有责任及时将此决定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同时还需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此便能促使尽快让犯罪嫌疑人重获自由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