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还不起债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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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违约的,债务人要及时与债权人沟通,重新商议还款计划。若到期未还款,债权人可能会起诉债务人,法院可能会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若债务人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暂缓执行。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债权人对多个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履行的债务。若债务人未指定,法院将优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
实在还不起债怎么办

一、实在还不起债怎么办

如遇债务未能按预期偿还之境况,实属棘手。

当务之急,应主动与债权人进行详尽的沟通和磋商,向其阐述所处困境,试图与其共同寻求解决之道,如重新制定还款计划或达成债务减免协议等措施。

从法律角度来看,若债务源于合法借款行为,则未能按期还贷极有可能引起债权人的诉讼

若果真遭遇诉讼,且判令我方落败,债权人可能会申请强制执行我方的财产权益。

然而,如经核实并未有合适的执行财产,那么法院将会暂缓执行程序,直至发现可用财产为止再行恢复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即债务人面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类别相同时,若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应由债务人自行决定在清偿时优先履行何种债务。

若债务人未能作出指定,应优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

而若多项债务均处于到期状态,则应优先履行那些对债权人而言缺乏担保或担保力度最小的债务;

若所有债务皆无担保,则应优先偿还债务人负担最重的那部分债务;

若各项债务负担相当,则应依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依次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则应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债务未按时还应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如重定还款计划等。合法借款未还可能被诉讼,败诉后债权人或申请强制执行财产,无合适财产法院会暂缓执行。民法典规定,同一债权人多债务,给付不足清偿时由债务人决定优先履行,未指定则优先还到期债务等。

二、实在还不起信用卡欠了要坐牢吗

如您确实无法偿还信用卡所欠债务,通常情况下并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债权方选择申请强制执行,且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后,债务人仍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决,且其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而导致被判定为有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甚至可能因此入狱。

根据中国《刑法》之规定,对于从事拒不执行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活动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这一判定其实是基于借款方在未能偿清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向法院提起诉讼,待法院作出判决后,若当事人仍然拒绝支付款项,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在此过程中,被借款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拥有财产却未履行还款义务。

另外,如果涉及信用卡恶意透支问题,在经过起诉后仍拒绝还款且欠款金额超过五万元的,且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那么该行为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坐牢风险。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实在还不起钱了怎么办

若面临无法偿还债务之困境,需依据具体情形区分是一般的民间债务纠纷,抑或是牵涉到金融借贷等更为复杂的情况。就民事方面而言,首要之举便是主动与债权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尽全力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或探讨是否存在债务减免的可能性。倘若已经遭受债权人提起诉讼,理当积极参与庭审过程,诚实地向法院阐述自己的财务状况。在某些特定区域,例如正在试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符合相关标准者可考虑提出个人破产申请。然而,必须明确的是,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可能会触犯法律法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此外,即使目前暂无能力偿还债务,债务也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自动消除,一旦具备偿还能力,仍须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债务未按时还应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如重定还款计划等。合法借款未还可能被诉讼,败诉后债权人或申请强制执行财产,无合适财产法院会暂缓执行。民法典规定,同一债权人多债务,给付不足清偿时由债务人决定优先履行,未指定则优先还到期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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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实人的担保就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相关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实质是使债的责任财产扩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连带债务人、保证的债务承担均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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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看有无实现债权人代位权的可能。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通俗的说就是,“你的钱你不去要,我替你要,要回来是我的”。注意最后这句,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原动力。当然,关键一点也得注意,就是得掌握次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因为如果次债务人也无力还债,不能反过头来重新找债务人要。这叫“不可杀回马枪规则”。  

二,要看看有没有连带责任人。连带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相同。法律规定债权人债权到期后既可以债务人,也可以连带责任人,或者同时二者。实践中,经常的做法是,看看企业有无人格混同,如混同,则可将股东作为连带责任人。其次,要看看有无合伙经营的事实,如有,找出其他合伙人,之。因为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总之,在债务人无力还钱时,如果能有连带责任人,这无疑是给债权加了一重保险,增大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不可不察也!  

三,看看有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可能。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消极处分自己财产,有危害债权人债权之虞时,请求撤销债务人之处分行为的权利。譬如,笔者曾代理一个离婚案件,诉前从当事人处了解,夫妻一方把双方共同经营十多年的家具城用蹊跷的手段且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该方的侄子。据此,笔者建议,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启动一个撤销转让家具城的撤销之诉,以最大限度的将夫妻共同财产恢复到转让前的共有状态。当事人因此挽回了十多万应分得的财产。  

四,看看有无行使商事留置权的可能。留置,形象的说法就是,“你该我钱,我就扣你东西。”当然,从留置权制度的设计层面还有很多分析的地方。这里说的是一般实践中可能的办法。之所以强调商事留置就是,它不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在企业之间,经常占有对方动产的情况,债权人此时行使留置权那是一点问题没有。不过需要注意,不能恶意促成留置权的形成。比如,对方欠钱没还,故意从对方处借点东西,事后行使留置权。这种行为不应提倡。
要如何实现债务重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如何实现债务重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实现债务重组
一、债转股
也称债务资本化。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所负债务转化为公司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负债公司的股权的情况。目前,我国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机构与国有大型企来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但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其他公司之间的债转股,而且,公司间债转股作为一种缓解公司资金紧缺的新手段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二、债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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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务抵消或债的混同
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所谓约定抵消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甚至数量均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的抵销。债务抵销一方面可以免去双方交互给付的麻烦,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另一方面可确保债权的效力,以免先为清偿者有蒙受损害的危险,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对于债权人有反对债权时,其债权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债务,从而使自己处于优先清偿的地位。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与第三方债权转让配套运用也较为常见。
五、直接融资增资减债
直接融资增资减债,原则上不属于直接的债务重组的范畴,但有异曲同工之效。主要是负债公司在资本市场中吸引其他资金注入,改善资金紧缺的状况,使经营活动顺利进行,通过赢利来偿还债务。直接融资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利用股票市场,即公司通过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筹得资金,从而减轻公司的债务负担。二是发行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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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取得债权后该如何实现成为一个新的问题,由于原公司已经终结,原股东显然不能再以原公司的名义追索债权了,那么原股东是否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追索债权呢?笔者认为应该以自己名义追索债权,原因在于股东已经取得了债权的追索权,并且股东行使追索权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借用《公司法》中的派生诉讼理论,股东在自己合法权益被公司内部人员侵害时,法律为保护股东的利益都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在公司注销后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股东的利益是受到公司外部人员的“侵害”,法律更应该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不仅从理论上如此,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中,通常股东都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的,而且这种方式已经得到的认可。
2、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原股东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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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股东。
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它可以转让其权利,只要这种转让与《公司法》规定的在清算阶段公司行为的限制不冲突即可。转让的法律依据可从《合同法》中找到。《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同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就为公司原股东取得公司的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股东尽管是公司的出资人,但他是的与公司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主体资格是适格的。那么,程序性的工作就是公司只要在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原股东,并通知原债务人即可,这样即使在公司注销后,原属于公司的债权也不至于消灭,只是发生了转移。对于受让该债权的股东来说,面临的风险是该债权有可能不能实现。因此,在转让时应遵循自愿的原则,由股东主动接受。同时,在转让时应考虑受让者所承担的风险,给予其适当的折扣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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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均有权追索。
对于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仍享有最终所有权。但由于在清算阶段该部分债权可能还未被发现,而是在公司终结后被发现的,所以这部分债权不可能在公司终结前被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应属于原股东共有,因此,这部分债权原股东均有追索权。
3、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
原股东在通过上述
第一、二两种方式取得债权后,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追索。其追索所得,由自己取得,其他股东不得主张权利,债务人也不能以公司已经终结为由对抗这种权利主张。原股东在通过上述第三种方式实现债权后,有义务通知其他股东,并仍应按原出资比例分配所实现的债权。如不通知其他股东,则其他股东有权向取得该债权的股东主张权利。
这样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原股东的权益。从目前《公司法》的立法倾向来看,公司注销的制度过于关注公司债务人的利益而忽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人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都在于谋取利益,任何人与公司发生关系的目的,也在于谋取利益,因此,不应偏重于保护一个群体而忽视另外的群体。任何人投资于公司都应预见到风险,同样,任何人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也应预见到风险。而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的目的出发,理应平等保护所有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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