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累犯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显著较高,所以对于他们的惩罚措施和刑法适用上也相比一般的罪犯更加严格。
特别是在减刑问题上,对累犯的限制尤为严格。
这是由于累犯重蹈覆辙的现象,意味着这些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较高。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在执行期间内能够规范自身行为,坚决接收思想改造,真诚悔过,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或者有立功表现,那么依法可以给予适当的刑法宽宥。
如果符合以下任意一项重大立功表现,都应给予相应的刑法减轻:1.积极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罪犯;
2.向司法机关切实揭露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核实确认属实;
3.从事发明创造或重要科技革新项目的罪犯;
4.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为保护他人而献出生命的罪犯;
5.在自然灾难或是重大事故应对过程中有显眼成就的罪犯;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特殊贡献的罪犯。
针对累犯,法律实行的减刑标准比初次犯罪者更严谨,同时减刑的幅度也会相应缩小。
最终的减刑幅度需要精确考量累犯的犯罪情节、原先被判决的刑罚以及其在服刑中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累犯社会危害大,刑法适用和惩罚更严,减刑限制也严,因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高。刑法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表现好或立功可获宽宥,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刑。累犯减刑标准更严、幅度更小,最终减刑幅度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服刑表现等因素。
二、累犯可以减刑吗累犯构成要件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某些累犯情况,确实有可能获得减刑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摆脱对其行为的惩罚。
此外,累犯并不享有缓刑的资格,他们必须依法承担实际判决规定的刑期。
一般认为,累犯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前后两起犯罪的主观状态均须为故意犯罪;
其次,两次所受处罚的程度必须达到有期徒刑以上;
最后,后次犯罪必须在此前累计刑罚执行终了或者赦免期满后满五年之内进行。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累犯可以减轻处罚吗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累犯通常不享有减轻处罚的权利。具体而言,累犯乃是应当受到加重惩处的法定情节。累犯可以区分为普通累犯与特殊累犯两大类型。普通累犯则是针对那些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已经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之后,在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的。而特殊累犯则主要针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的罪犯,无论是刑罚执行期间还是赦免之后,只要在任何时间内再度实施上述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将被视为特殊累犯。鉴于累犯所表现出的巨大人身风险性以及深刻的主观恶性,因此,法律在对其进行处罚时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并不给予减轻处罚的机会。
累犯社会危害大,刑法适用和惩罚更严,减刑限制也严,因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高。刑法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表现好或立功可获宽宥,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刑。累犯减刑标准更严、幅度更小,最终减刑幅度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服刑表现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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