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有债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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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诉讼中,债务的判定和承担非常重要。一般来说,由于共同生活、产业经营或双方同意而产生的债务,将被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偿还。但是,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债务是对方个人借款且并未用于共同生活,那么这笔债务可能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由借款方单独偿还。
夫妻双方离婚有债务吗

一、夫妻双方离婚债务

离婚诉讼之中,债务的判断及承担应当成为一项重要议题。

若债务系在婚姻关系缔结之期间内,出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产业经营需要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通常情况下,此种债务将被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然而,如有任何一方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类债务是另一方独自所借款项并且未经用于家庭共同生计或其他项目,则这种情况很可能被判定为个人债务,由当初举债的单方面负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双方离婚一方不同意的该怎么处理

关于婚约配偶间在离异时,若有一方持反对意见,我们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诉诸于司法离婚程序

倘若有关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财产划分权益、儿女抚养责任等关键事项未能取得共识,都有助于您在法律上提起离婚诉讼,这可以成为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下文将详细介绍起诉离婚流程:

首先,关于法院起诉离婚程序中的第一步——起诉阶段。

当离婚案件进入到起诉环节,意味着拥有诉求的一方正在向法院提交离婚请求,以便通过法律规程结束与对方的婚姻关系。

当提起诉讼时,请确保向法院递交完整的诉讼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文件,按照诉讼程序进行。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规范审核,只有确认符合立案要求的案件,才会正式启动诉讼离婚流程。

其次,紧接着是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判阶段。

这个阶段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包括审理前的准备、调解以及开庭审理

在审理前,法院通常会先做一些准备工作,例如更换不适格的当事人、召集符合资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等等。

在准备就绪之后,法院将按照法律程序开展调解;

未能成功调解的话,立即转入开庭审理阶段。

开庭审理是非常严谨且关键的环节,尽管涉及的细节众多,但总体来说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

布置法庭现场、告知各方责任、听取各方发言以及辩论。

最后,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是离婚案件的终点。

在得到全面的庭审信息后,法院将会再次尝试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则需作出最终的判定。

民法院不仅会公开宣判,而且会尽早将判决传达给当事人。

整个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至此告一段落,倘若您对判决结果有任何异议,均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进而进行后续的二审诉讼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夫妻双方一方借贷另一方不知情由谁举证起诉

当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毫不知情的情形下欠下巨额款项时,关于债务姓氏的举证责任分配,通常遵循如下的基本原则:主张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必须承担起举证的责任,以证明这些债务被投用于夫妻双方共有的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所产生。倘若无法充分地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那么这些债务往往会被判定为由举债一方单独承担的个人债务。对于那些在未知情的情况下卷入债务纠纷中的无辜配偶,如果他们认为该笔债务应该被视为举债方个人的债务负担,同样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例如证明夫妻双方在经济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没有从该笔债务中所获得任何实质性的利益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证据的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如借款合同、还款记录等)、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等等。法院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具体的事例事实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判断。

离婚诉讼中,债务的判定与承担是关键。通常,婚内因共同生活、产业经营或双方同意产生的债务,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若一方证明债务为对方个人借款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则可能判为个人债务,由借款方单独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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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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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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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法律规定的。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原则上推定为如果无相反证据证实共同债务,则即使离婚也要连带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另一方个人债务,那么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1、债务人在当初借款时就与债权人有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与家人无关。
2、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并且没有用于家用。扩展资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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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一定,主要看债务的性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应由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1.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即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以上的经营活动中所应交纳的税收,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2.共同债务的具体清偿。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清偿的顺序为: 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没有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时,方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如何由夫妻的个人财产加以清偿或承诺的比例 首先由夫妻进行协商。协商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由人民将协商的结果记载在调解书中。  在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判决。人民可以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等综合情况进行判决。   3.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  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该约定不得规避法律,等等。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对方愿意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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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法律规定的。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原则上推定为如果无相反证据证实共同债务,则即使离婚也要连带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另一方个人债务,那么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1、债务人在当初借款时就与债权人有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与家人无关。
2、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并且没有用于家用。扩展资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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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认定债务人(夫妻一方)对债权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但未明确该债务是单方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主债权为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执行夫妻另一方(即执行依据上未列明为当事人的一方)的财产?以及选择采取何种路径执行?这个问题成为执行案件中困扰司法界多年的、较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难题。
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大多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上仅以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不追加其配偶为被告,也不在判决书中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大量的存在。究其原因,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因可能导致诉讼中的主张、举证难度较大,影响诉讼效率,债权人对时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缺乏动因。裁判者也趋向于引导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不牵涉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故此情况下,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判令承担责任的案例非常少见。而或因既判力理论产生的争议,或因民事案由规定中缺少对类似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在生效判决后进一步向配偶一方主张权利的渠道指引,在债权债务生效判决做出后,再判令夫妻另一方应对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案例,同样屈指可数。
基于上述审判现状,如果执行中简单的、机械的不参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不执行配偶一方的名下财产,那么极可能导致被执行人有财产却无法执行、债权人利益受损,在下一步的诉讼救济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已经裁判确认的债权,并使得执行工作陷入较为被动的局面。
针对上述问题,实践中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探索,笔者通过对各在实践中的做法及相关司法判例进行梳理和总结,归纳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及做法如下:
1.以执行裁判程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可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产生争议时,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9号)第2点。)直接追加的做法优点在于能有效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更好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时使得夫妻之间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手段失效,但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在执行裁判程序中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程序,如做出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如何保证被追加执行人下一步的救济权,尤其是是否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证其诉权,是在此模式下不能回避的问题。
2.不追加被执行人,也不执行夫妻另一方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主张的,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不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也不将另一方名下财产纳入执行财产范畴,是比较简单的处理办法。因债权依据相同,申请执行人能否向夫妻另一方再次直接提讼,该诉讼为要求夫妻另一方针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给付之诉,还是确认已经裁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颇值得研究。该问题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内,但是如上所述,司法实践中暂缺乏明确的诉讼救济保障。(如浙江高院认为:“若判断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申请执行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提讼,案由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这是较为少见的针对此类情况下适用何种诉讼案由的表态。)
3.不追加被执行人,但执行实施中初步审查后能判断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直接执行该财产,产生争议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处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不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主张。但亦不排除直接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的,执行法官做出基本判断认为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北京市执行工作规范((修订)》第539条第1款。)配偶一方对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此时案外人异议不审查债务是否共同债务,仅审查财产的权属性质。
4.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执行实施中如能判断属于共同债务,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甚至个人财产,对债务性质产生争议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处理。执行机构根据相关证据经审查判断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经执行仍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无需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夫妻一方以正在执行的债务非共同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当为由而提出异议,系对执行机构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概括性的主张实体权利,该异议可视作案外人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这种做法实质是在同一案外人异议中同时审理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问题。
“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中(参见高执研:“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载《执行工作指导》第2辑。)则建议直接推定共同债务,“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如果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包括已离婚的原配偶)的个人财产。”
在另一个案件中,最高人民对此的态度是:对于属于共同债务的事实比较清楚,配偶另一方争议不大的,有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做法。但对于事实比较复杂,配偶另一方争议较大,难以对债务性质作出简单推定的,应通过审判程序审查确定。这类案件中鉴于仅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对异议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够充分,故以不通过复议程序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最终判断为宜,而应当从根据案外人异议的程序,由配偶另一方提讼进行救济。(参见最高人民()执监字第106号裁定书。)
上述观点各有千秋,然而在执行中如何妥善的、有理有据的解决执行被执行人配偶一方财产的困境,以期在保证各方当事人救济权的基础上提高执行的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我们应先从实体法的法理基础上找到矛盾产生的根源,剥丝抽茧的发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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