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外欠债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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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债务要区分公私,个人债务不牵连另一方,公共债务双方共同承担。个人债务一般是未经同意的资助或独立经营的负债。《民法典》规定,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公共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个人债务,如果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也算公共债务。
夫妻一方在外欠债怎么办

一、夫妻一方在外欠债怎么办

夫妻间若面临某一方在外面产生债务之问题,需厘清此种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公共负债或是个别成员的私人负债。

如系个人负债,那么另一方不必承担代偿还债的使命;

然而若是公共负债,则两名配偶均应承担起还款的责任。

总体而言,下述情形常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负债:

1.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之人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在未获得对方许可的前提下,独立筹集资金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并且其所得收益并未用于共同生活所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皆属夫妻公共负债。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公共负债范畴;

但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则另当别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在外面借钱,配偶需要还吗

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外负债时,其配偶并不必定需负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只有当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时,另一方才须承担连带清偿的义务。

在此情况下,若夫妻的共有财产尚无法完全偿还所有的债务,或是这些财产已被各自主张,必须依照双方商定好的方式来进行债务的分担。

然而,当这笔债务仅被认为是其中一方的私人事务纠纷时,便由该债务人独自负责偿还,而其配偶无需对此负责。

但如有债权人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这一方所背负的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用途,则此例将被视为例外。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妇所获得的以下各种收入均可被视为共同财产,并归两人共同所有:

(一)薪资、奖金及劳动报酬等;

(二)经过生产、运营和投资而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等方面产生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列举的属于个人财产之外的部分除外;

(五)其他依法应归两人共同所有的各种财富。

对于这种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权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债违法

夫妻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承担的债务,虽然这种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法律上的违法行为,但是究竟是否应该视作夫妻共同债务,则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地评估。倘若所负担之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例如购买必需品、子女的学费等等,那么即使其中一方并未获悉相关信息,也是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然而,若所负债务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例如用于赌博、个人奢侈消费等,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这笔债务往往会被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会对诸多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包括债务的数额大小、家庭的收支状况以及借款的具体用途等,以确定债务的性质。

夫妻债务需区分公私,个人负债不涉及另一方,公共负债则双方共担。个人负债常见于未经同意的资助或独立经营负债。《民法典》规定,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及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为公共负债;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个人负债,若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则属公共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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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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