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骗取贷款犯罪,是指有人采取不正当的方式,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资金,对这些金融机构带来了极大程度上的经济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
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具体而言,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工具,如果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了重大损失,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
而如果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失,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会面临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我国,骗取贷款犯罪是指用不正当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致其损失或有严重情节。对此认定和量刑有规定,以欺骗手段获贷款等金融工具,致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及罚款;致极其严重损失或特别严重情节,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款。
二、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骗取贷款罪所需满足的构成要件大致如下:
首先,(1)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角度看,这一罪行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及其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重要金融交易工具的保障安全;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在这里所提到的“银行”不仅仅局限于我国的中央人民银行,它还涵盖了所有的商业性银行在内;
而“其他金融机构”,则是指除了银行之外,因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且具备合法资质认证的企业组织,例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外汇交易平台、融资租赁公司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等等。
另外,所谓的“安全”,是指透过骗取贷款的行为使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上述资产与其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较为危险的境地,对银行的风险控制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2)从犯罪行为实施者的角度来看,本罪的主体是普通公民或法人团体中的任何成员都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
再者,(3)从刑事责任认定的角度出发,骗取贷款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便是在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时,谎报实际情况,或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隐瞒贷款资金真实用途等欺骗手段来取得贷款的批准;
无论行为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是否提供了真实的信息,只要有编造事实、遮蔽真相的行为,或者提供伪造材料,亦或是未如实申报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以至于能够成功骗取贷款并利用该资金,那么,这便足够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全部条件。
最后,(4)从主观认知的角度来看待本罪,实施骗取贷款罪的人员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即积极策划并且实施欺骗手段,旨在获取贷款后用于自己的利益。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把贷款据为己有的念头,意图用此贷款作为非法收入,且未能及时归还给银行或其他相关方,这样的情况便应当被视为贷款诈骗罪进行严格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诠释,以下为骗取贷款罪常见的四种犯罪情形:第一,编造并虚构引入资本金、项目投资等所谓“真实”却又本不存在的理由,以此方式企图蒙蔽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第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交易合同等,试图误导金融机构对其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以期达到欺诈目的;第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多次担保,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例的裁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
在我国,骗取贷款犯罪是指用不正当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致其损失或有严重情节。对此认定和量刑有规定,以欺骗手段获贷款等金融工具,致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及罚款;致极其严重损失或特别严重情节,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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