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诉时效期限过了就不收理了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诉时效期限一旦过去便将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诉讼请求或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下,追诉时效仍具有其适用性。
所谓追诉时效,即依照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犯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有效制约周期。
从普遍状况来看,如果某项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那么原有的刑事责任则不需要再进行追究;
反之,若经过官方机构的调查和起诉后发现的确存在犯罪事实,则应立即撤销该案件,或是决定不起诉,或是中止案件审理程序,或是判决涉案人员罪名不成立。
然而,对于那些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已经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又试图逃脱侦查或审判程序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此时将不再受制于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另外,倘若受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限之内针对犯罪行为提出控告,并且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核实确有必要立案处理的,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同样不会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法规,追诉时效期限过了一般不再接受诉讼请求,但特定情境下仍适用。追诉时效是追究刑责的有效周期,普遍情况超追诉时效不追刑责,反之则撤案、不起诉、中止审理或判无罪。但公检国安已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以及受害人控告且经核实确需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二、追诉时效期限如何计算
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问题,应依据具体犯罪事实实施之日起计算;
若犯罪行径具有持续或连绵不断的性质,则应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展开计量。
并且,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规,倘若被害方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及公安部门却未予以立案处理,此种情况便本不受到追诉期限的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三、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追诉时效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当罪行发生且经过了特定时间之后,便无需再进行追诉。通常而言,追诉时效的具体时限主要依据罪行的法定刑幅度而定。如果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法定刑越高,则其对应的追诉时效时限也就相应拉长。现将一些常见的追诉时效期限规定列举如下:对于法定最高刑尚未达到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在五年内将会被视为具有追诉时效;对于法定最高刑处于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在十年内将会被视为具有追诉时效;对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在十五年内将会被视为具有追诉时效;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犯,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在二十年内将会被视为具有追诉时效。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类罪犯进行追诉,则必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关注到追诉时效的中断以及延长等特殊情况。
根据法规,追诉时效期限过了一般不再接受诉讼请求,但特定情境下仍适用。追诉时效是追究刑责的有效周期,普遍情况超追诉时效不追刑责,反之则撤案、不起诉、中止审理或判无罪。但公检国安已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以及受害人控告且经核实确需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