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之判定,无疑是相当复杂繁琐的。
在常态化的情况下,当一名配偶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动用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所承担的债务时,倘若债权人主张该笔债务归于夫妻共同所有,那么他/她必须承担起举证的责任,以此来证明这笔债务确实被用于了夫妻共享的生活、共同投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是建立在夫妻双方互相认同的前提之上。
另一方面,若某位配偶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时,根据常规的判断标准,这类债务将被普遍认为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然而如果一方配偶提出异议,试图否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拥有,那么他/她就必须承担起举证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有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必须产生在配偶关系持续期间内,也就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书的那一刻起直到离婚或者其中一方离世为止。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被划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夫妻两人为了维持共同生活所需而引发的债务;
另二种则是由配偶中的一人或全体进行共同生产活动所导致的债务。
再者,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一种连带债务,而夫妻关系既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又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构成了共同共有财物。
这使得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了连带债务。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所带来的责任主要在于其对外部的影响,即夫妻俩对共同债务应负有整体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执行
关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权的执行工作,通常会参照如下几个核心原则及实施步骤进行:首当其冲的是,必须明确判定该笔债务是否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判断这一点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例如债务发生的具体时间、资金用途等等。在执行过程中,司法机关首先要对夫妻双方名下所有的共有财产进行严格核实与清算处理,诸如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等等均在此列。如果发现共有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金额,则将启动对配偶单方私人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然而这同时也意味着我们必须确保被强制执行之人以及他们所扶养之人的基本生活开支与必要用品得到充分保障。在执行过程中,如若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的分摊比例事先有所约定,那么这种约定并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反之,若无任何约定,则原则上应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来负担。倘若某一方对此类执行措施持有异议,则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向法庭提交执行异议的诉讼申请。总而言之,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工作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护。
判定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复杂。若配偶个人名义承担超日常需求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需举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反之,日常家庭需求债务通常视为共同债务,一方否认需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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