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下巨款怎么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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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配偶欠下巨额债务,想要通过诉讼解决,那就得先确定自己的诉求和权益。要是想把这笔债务算到离婚案里,那就得证明这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而且得双方都同意。在诉讼的时候,得把债务的来龙去脉,还有跟夫妻共同生活的关系都说清楚。
夫妻一方欠下巨款怎么起诉

一、夫妻一方欠下巨款怎么起诉

在面临配偶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若另一方欲提起诉讼,首要任务便是确定起诉的宗旨及所需寻求的权益。

如拟将此债务纳入离婚诉讼之中进行裁决,便需着重搜集并提供相关凭证,以证实该项债务确实非属夫妻婚后生活中的日常开支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无法体现夫妻双方共识的非指定用途。

在诉诸法律手段的过程中,务必要将债务的生成原因、实际流向以及与夫妻合法共同生活之间的紧密关联做出详尽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欠信用卡还不上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有人拖欠您的款项且拒绝偿还,您可携带相关借据等文件前往当地人民,请求法院宣告该借款人应执行相应债务义务。在法院做出判决后,您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方全面履行判决。若是对方有钱财却故意拖延不还,您可使用强制执行的方式促使对方遵守判决。然而,若对方并无足够的财产用以执行判决,此刻您便不能对其进行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明确规定,一旦出现以下任何行为之一时,法庭可以视情节轻重程度斟酌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则需依法追究被告人相关责任:(一)擅自伪造、销毁重要证据,严重妨碍法院审理过程;(二)采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挠证人提供证言或唆使他人舞弊做假证;(三)私自藏匿、转移、贩卖、损毁已被法院查封、扣押或已由法院指定财产管理的资产;以及将已冻结的资金擅自转移;(四)侮辱法人员、诉讼参与者、证人、翻译员、鉴定师、勘验人员及协助执行者,甚至进行恶意诽谤捏造事实或伤害人身尊严;(五)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恶劣手段对抗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六)被判定需履行生效判决书、裁决书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况。对于出现以上任意一项行为的单位而言,法庭有权对其主管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实施罚款、拘留;若情节十分严重,甚至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要一起偿还吗

夫妻间一方所负之债务与否须由另一方协同偿还,终究取决于特定情形。大多数情形下,若该笔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那么配偶方即有义务与其共担还款责任。然而若是其中一方个人所负之债务,另一方能够清晰地证明该项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另一方理应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在实践过程中,法院将谨慎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债务的实际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财务状况等方面来进行判断裁决。因此,当遇到此类涉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时,我们强烈建议您迅速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面对配偶巨额债务,若提起诉讼,需明确诉求和权益。若要将债务纳入离婚案,必须证明它非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支出,且无双方共识。诉讼时应详述债务成因、流向及其与夫妻共同生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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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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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才随之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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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司法实践来看,妻子一般是利用丈夫的权力,其所做的一切是以一个妻子的身份,也即是一般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一般的证据只能证明夫妻共同的犯罪事实,却没有证据,也不可能有证据证明的来源与妻子有关。所以,只有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方才能成为来源不明案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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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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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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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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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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