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方欠债另一方需要偿还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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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债务的责任主要看债务性质。如果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决策而产生的债务,那双方都得承担偿还责任。要是债务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而且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又没法证明这是为了共同利益,那可能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夫妻单方欠债另一方需要偿还吗

一、夫妻单方欠债另一方需要偿还吗

关于夫妻中某一方所欠债务是否须由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这一问题,案情的具体分析需要依据债务的性质展开。

若债务来源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向决策之举,那么此类债务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负担,另一方有义务对此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然而,假若债务源自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担,数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此项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秉承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决策产物时,这个债务极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中的某一方的个人债务,此时,另一方将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单方欠债要共同偿还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借债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之必需,那么,此项贷款应当被视为共同债务,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承担的个人名义的债务已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这类债务通常情况下并非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借款人自己负担相应的偿还义务;

但在此种情况下,债权方若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营的企业或是基于夫妻双方明确的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这笔债务便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须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单方欠款另一方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框架,对于夫妻单方所欠之债,其配偶是否有义务与责任分担,即如何界定婚姻关系中的债务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判断。如债务确因家庭日常开支、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那么此种类型的负债便被视为夫妻共同的经济负担,另一方必须共同承担偿还的法定义务。然而,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该笔债务的确属欠款方个人的债务,例如是由于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或犯罪活动所导致的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确知晓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等特殊情况,那么另一方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准确判定债务性质的关键因素在于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夫妻双方在处理财务事务时保持高度的透明度,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纷争。

夫妻债务责任取决于债务性质。若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决策产生的债务,双方均需承担偿还责任。反之,若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承担,且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无法证明为共同利益,则可能被判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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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呢?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判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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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下列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欠债的一方个人承担: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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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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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呢?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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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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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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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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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进行判决。
(三)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进行判决。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时对债务的约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离婚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之后可以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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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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