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减刑的三种情况有哪些
在刑法实践中,对以下三种情形进行限制减刑是极为常见的:
第二种则是那些因为触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参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于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
最后一种则是在参与了有组织的暴力犯罪并因此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悔过表现等情况,综合考量后,有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减刑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限制减刑的死缓是多长时间
死缓乃针对犯罪者所采取之惩治措施,全称为“死刑缓期执行”,具体涵义为:
对那些理应处以死刑之人若非必需即刻执行者,可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两年执行。
1.在两年期限之内,倘若违法者并未故意实施重罪,则两年期满之后,将其从死刑减至无期徒刑;
若行为人被判罚限制减刑的死缓,在缓刑期满后依法将其减至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再度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短于25年。
2.如确有重大立功贡献,则在两年期满后将其减轻至25年有期徒刑;
如缓刑期满后被依法减轻至25年有期徒刑,再度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得短于20年。
3.若犯罪者蓄意犯罪且经查证的确凿无误,则需呈交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尤其是执行死刑的命令。《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限制减刑的后果包括哪些
实行限制减刑政策意味着对犯罪者的减刑程度将会受到高度严谨的规范制约。这一政策所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实际服刑期限将大幅度延长。通常情况下,被实施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后,如果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那么他们实际需要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25年;而如果依法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那么他们实际需要执行的刑期则不得低于20年。其次,减刑的条件变得更加严格,审查过程也更为严密。在狱中的罪犯获得减刑的机会相较于以往将会有所减少,而且每次减刑的幅度普遍较小。最后,对于罪犯的改造以及重返社会的过程将会产生深远影响,无疑加大了他们在监狱内接受教育改造和心理辅导的时间投入。
在刑法实践中,常见三种限制减刑情形:一是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三是参与有组织暴力犯罪且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和悔过表现,决定是否采取限制减刑措施。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