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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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借款合同中,只有双方都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双方的意愿是真实一致的,同时对借款事项有共同的认识,这样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合同是依法成立的,那么它就具有法律的效力。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合同需要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如果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损害他人利益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借款合同得以成立的条件通常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双方签约主体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各方在签订过程中,表达意愿应真实且达成一致;

最后,对于借款的主要事项及条款,各方也必须达成共识。

而关于借款合同的生效问题,一般来说,只要合同依法成立,便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该类合同需要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那么就必须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此外,若借款合同是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缔结,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等违法情形,那么此类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计,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其应自权利人得以知晓或理应得知自己权益遭受损害及义务人由谁构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借款合同这一类的纠纷案件,其中所涉及到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做出如下详细分类:

首先,如果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在合同中对履行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而违约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的话,则该诉讼时效期间应该正是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其次,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在合同中注明履行期限,但如能够合理推断出该履行期限,那么该诉讼时效期间便应从相应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再者,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任何履行期限,而且也无法确定具体的履行期限,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就应该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后,倘若债权人在首次向债务人表明权益受损时,对方已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相关义务,那么该诉讼时效期间也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借款合同的违约金如何约定赔偿

在涉及借贷交易的相关借款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相关条款设置必须紧扣公正与合理性这一基本原则进行设定。通常情况下,关于违约金的设定存在着两种可行方式:首先,可以直接约定具体的固定数额;其次,亦可选择按照特定比例来进行计算。在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借款的实际金额以及违约行为可能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的因素,谨防过高或者过低的失衡问题。一旦约定数额过高,很可能会面临法院不予认定的法律风险;而如果约定数额过低,又无法有效地填补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至于按照比例进行计算的方式,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将尚未偿还的借款金额作为基数,乘以一个特定的比例。然而,这个比例同样要具备合理性,通常建议将其控制在造成损失总数的 30%以内为宜。值得一提的是,当约定的违约金远超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总额时,合同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适度降低;反之,若是违约金过低,未能达到弥补损失之目的,那么当事人则可以提出相应的增额请求。总而言之,在设定违约金条款时,我们应当始终秉持公正原则,同时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及可预见性。

借款合同成立需双方具民事行为能力,意愿真实一致,并对借款事项达成共识。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效力,特定情形需批准登记。欺诈、胁迫损害利益或恶意串通等违法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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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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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同时约定合同须经公证方能生效。在公证之前,该合同对双方是没有约束力的,银行可以不履行放贷义务。但银行在未办理公证之前,即签订合同的当日就为胡某发放了足额贷款,表明了银行对该条款放弃的意思表示。而借款人在明知合同未经公证的情况下,接受银行发放的贷款,同样表明了其也愿意不受公证条款约束的意思表示。由此,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足以表明,双方一致同意取消原先约定的合同所附加的生效条件——公证条款。借款合同实际履行的状态反映的当事人对变更原合同条款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既不需要公证,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借款合同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胡波自2003年12月不再履行合同义务,该行为表明被告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这种情况下,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的主张,要旨在于提前收回贷款,虽然表达不准确,但其解除合同、收回所欠借款本息的主张是明确,并无不当。  其
二,关于保证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方式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一般作为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但其作为合同具有的意志,并不完全依从与主合同。保证合同的主体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而债务人并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的行为可以影响到保证合同,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保证人要代为履行。但保证合同并不受债务人意志的左右,即使债务人在事后不同意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保证人仍负有代为履行的义务。  本案中,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体现在同一份书面合同上,保证合同关系体现为借款合同中附加约定的保证条款。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关于附加生效条件——公证条款,同样对保证人、被保证人(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本案保证合同须经公证方才生效。但该合同至今未办理公证,且未办理公证的责任在原告,所附生效的条件至今未成就,该保证合同未生效。  虽然,保证合同所约定的生效条件与借款合同所约定的生效条件相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借款合同已经生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必然生效。借款合同中,当事人通过特定的行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撤销了所约定的附加生效条件。但此项合同变更是基于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并不表明保证人同意如此去变更合同约定,对保证呢个人不具有约束力。银行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仍然应当按照原先的约定,对合同进行公证。在位经公证的情况下,该保证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银行也就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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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构成条件不同。2、法律意义不同。3、作用的阶段不同。4、责任形式不同。5、赔偿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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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借条只有签名,没有借条,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有借款人签名,具体数额,这就有效。
1、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欠条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就是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特别的格式;
2、即使是当事人签字的欠条或借条在形式上有瑕疵,也不会影响对案件的审理;
3、 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拓展资料: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管辖。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十
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十
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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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如何写才能使借条不生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当我们书写的欠条、借条、合同等等协议型的文本,具有法律效力时才会对我们的自身利益起到保护作用。那么怎样写欠条才能在法律上生效呢? 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4、一式两份。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借条如何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欠条短小精悍,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经常使用,那么借条怎么写法律才生效呢。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主体、客体、内容),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主体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2、客体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3、内容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4、一式两份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但现实中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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