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不得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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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和基本生产工具受到法律保护。比如,债务人的衣服、厨具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工作所需的基本生产工具,都是受保护的。这些东西,债务人是不能被剥夺的。法律赋予了债务人一项不可剥夺的豁免权,让债务人可以保护自己的财产不被查封扣押,以确保他们和他们的家人能够维持最低的生活标准。
哪些情形下不得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一、哪些情形下不得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认定为维持生计所必需的个人用品以及支撑家庭正常运转的基本工具,例如衣着、餐厨用具等等。

这一举措旨在确保债务人以及他们的亲属们能够保有最基础的生存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对于这些特定的财产享有不可剥夺的法定豁免权,譬如说,某些特定种类的财产是无法被强制查封与扣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二、哪些情形下要求增加抚养费会得到法院支持

若子女提出抚养费用需求,但只需满足以下其中一种情形,且其父亲或母亲具备支付该等费用的经济能力时,应予以批准支持。(1)原先约定的抚养费用不足以承受相当于当前当地实际生活水准所需;(2)由于子女患病就医、接受教育等原因,实际需求已经超出原有约定金额;(3)存在其他合理正当的理由,也需要提高抚养费用额度。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失。在离婚之后,子女无论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都依旧以父母双方的子女身份存在。同样地,离婚之后,父母依然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权、教育权以及保护的法律责任。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通常归属于母亲。但是,如果子女年满两周岁,对于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并提交至法院进行裁决时,则会按照更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决定最终归属。当子女达到八周岁以上年龄时,应该充分尊重他们的个人主观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预售合同

解除预售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1. 房地产开发商在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前提下签订合同的,此种情况下所签定的合同属于无效范畴,买方可依法解除合同;2.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时间向房屋购买者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双方均未能履行各自义务的;3. 当房屋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3%时,买受人享有法定权利解除合同;4. 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功能的;5. 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后超过一年,买受人仍然无法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6.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然而,解除合同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此情境下,债务人维持生计的个人用品及家庭基本工具(如衣物、厨具)受保护,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权。法律赋予债务人对此类财产不可剥夺的豁免权,确保特定财产免受强制查封扣押,维护其及亲属的最低生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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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讨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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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兼顾受让人的利益,适当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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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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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下不得被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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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债权质押有哪些申报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质押有哪些申报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质押有哪些申报情形
一、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
二、利息请求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三、待定债权
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四、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五、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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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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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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