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主体通常涵盖提起诉讼之人、如有恶意代理行为则包含其中的代理人律师以及可能对恶意诉讼提供协助或者煽动的相关人员。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因其蓄意造事实、滥用诉讼权利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失。
至于代理人律师,倘若明知为恶意诉讼却仍然积极参与,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那些对恶意诉讼提供协助或者煽动的人来说,他们同样无法逃避应有的责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恶意诉讼的认定是哪些
首先,需对恶意诉讼进行准确鉴别,即: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被告人通过捏造事实促使人民法院在没有基础依据的情况下实施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其次,使人民法院不得已而不得不召开公开审理的庭审会议,严重干扰了正当的司法程序和操作;最后,被告人通过捏造虚假事实,引诱人民法院做出错误的裁判文书、不公正的财产分配方案,甚至强行推动立案执行由其捏造的未经权威确认的仲裁裁决书或公证债权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诉讼的立案标准: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恶意诉讼的认定后果有哪些方面的问题
恶意诉讼,乃指涉案当事人以非法目的为主导,故意发起毫无事实依据以及充足理由的诉讼行为。对于这类行为的识别与判断,往往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涉及的具体诉讼活动及其所带来的潜在伤害性影响等等。在认定某个特定的事例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时,法庭需同时考虑上述多重因素后方可作出最终裁决。一旦认定某项诉讼行为系恶意诉讼,其必然导致以下诸多不良后果:首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将有可能被法庭依法驳回;其次,他们须承担由于应诉而引发的实际合理开支,譬如对方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再者,一旦证据确凿,他们甚至有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即需要对因为自身的恶意诉讼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任何形式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若情况特别恶劣且后果异常严重的话,该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例如被判定犯有虚假诉讼罪,进而承担相应程度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恶意诉讼不仅仅是对宝贵的司法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更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直接侵犯,所有实施此类行为的人都必须承受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起诉者、恶意代理的律师及协助、煽动者。起诉者因造事实、滥用诉权损害他人,负主要责任。律师若明知恶意仍参与,亦担责。同时,任何协助或煽动恶意诉讼者,均将受到法律制裁,无法逃避其应负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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