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型诈骗罪自首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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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贷型诈骗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诈骗金额、情节恶劣程度以及自首情节等。自首通常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情节轻微的人可能会获得较轻的量刑,但是诈骗金额巨大的人,即使自首,刑罚仍然较重,不过相比未自首的人,刑期会有所缩短。
借贷型诈骗罪自首怎么判

一、借贷型诈骗自首怎么判

关于借贷型诈骗罪犯罪者进行自首行为后的量刑问题,需要充分综合考虑到案件所涉及的诈骗金大小、犯罪情节恶劣程度以及自首这一重要因素。

通常而言,自首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犯罪情节轻微,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得到相应的减轻;

然而,倘若诈骗金巨大,即便存在自首情节,仍将面临较为严重的刑罚,相较于未自首的情形,其刑期将会有所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借贷型诈骗如何量刑

对于涉及借贷类的诈骗犯罪案件,其具体的量刑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若被告人采取借用他人款项的方式,以图谋不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有意识地欺骗他人,进而使他人遭受一定数额之损失,此时便已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诈骗罪名成立。

在实践中,这类罪犯通常会面临最低三年以下,最高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款或单处罚金附加刑罚。

其次,当诈骗金额达到惊人的地步或者犯罪者的行径达到了严重程度时,他们将面临从三年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最后,当犯罪分子的诈骗金额极为庞大,甚至达到无法估量的地步,或者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到危及社会安全的程度时,他们将面临至少十年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至终身监禁,同时还会被课以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借贷型诈骗一千万以上怎么判

对于涉及金额高达千万元的借贷诈骗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为诈骗金额特别庞大之例,因此其被告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包括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承受附带的财产罚没。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对这类案件的量刑判决会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态度、是否积极退还赃款、是否存在立功表现等等。若您正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获取更为详尽且精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借贷型诈骗罪自首后量刑,需考量诈骗金、情节恶劣度及自首情节。自首通常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情节轻微者量刑或得减轻;但诈骗金巨大者,即便自首,刑罚仍重,但相比未自首者,刑期会有所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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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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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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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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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行为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行为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也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重要方面,有些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比较明确,如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还其他高利贷款或用于个人挥霍,这方面的用途肯定与行为人借款时所陈述的用途不一致。但也有些案件中,行为人辩解其将借款用于投资、生产经营等,因为投资失利、经营不善等原因而无法偿还债务。此类辩解是否可信,必须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同时这也是案件取证的重点和难点,许多案件无法定性为诈骗,究其原因就是未查清款项的实际用途。因此必须针对行为人对于所借款项的去向予以查明,查明行为人的辩解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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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构、隐瞒事实方面证据的审查
  
     典型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进而让对方主动交付财物。借贷型诈骗中是否也必须具备明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笔者认为借贷型诈骗中此类手段往往被简化或更隐蔽,但不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的手段,实质上都是具备的。
  
     一般认为,虚构事实的方式比较容易审查,行为人所陈述的借款理由经过侦查并不存在,可以认定行为人虚构了借款的原因。重点是如何审查隐瞒真相的方式,如案例一中,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已经存在了多年的借贷关系,行为人向被害人借款已经不再陈述具体理由,被害人对此也没有过多的追问,这样的借款方式是否符合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如案例二中,虽然被害人称从行为人处听到其在其他地方有投资项目,但行为人辩解其借款时只是单纯地向被害人借款还息,并没有以投资为名向被害人借款。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隐瞒真相,笔者认为,从刑法实质性解释出发,行为人虽然与被害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多年的借贷关系,但是一旦其借款前无偿还能力,意图从被害人处骗取借款后逃匿,就是隐瞒真相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当然,对于这种没有明确借款理由的案件,必须更加注重收集行为人借款前后的偿还能力方面的证据、款项去向的证据和行为人借款后表现方面的证据。如果行为人借款前已经负债累累,同时又在同一时间段向多人借款,借款后上述款项用于非正常经营的渠道,在借款到期前后予以逃匿,则可以认定嫌疑人采用了隐瞒真相的手段。
  
     民间借贷与借贷型诈骗之间的区别亟待厘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宽严相济,既要防止因嫌疑人的辩解而放纵犯罪,也要防止以刑事处罚的手段插手正常的经济活动。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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