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首先,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他们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提起诉讼以获取不法利益。
其次,该诉讼行为所依赖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并不真实,双方并未就此产生实质性的争议。
再次,该次诉讼的主要动机并非是为了有效化解真实的矛盾纠纷,而更像是利用法律手段来欺骗法院,从而获得错误的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事假象诉诸于法庭,便是所谓的虚假诉讼罪。此种罪行,乃是通过捏造不实之情由提请民事诉讼程序,从而扰乱司法秩序乃至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径。虚假诉讼罪设立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虚假诉讼行为人所侵害之人的权益,并非对方当事人权益,而是案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在虚假诉讼中,参与者多为非法利益的同盟者,其侵害对象显然无法指向对方当事人,而只能是无辜的第三方。其次,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中的两方当事人暗地勾结,合谋构建虚假事实与证据并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贪图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及执行权,非法占有或毁损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再次,此种虚构事件引起的民事诉讼,若干扰司法秩序或者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伤的,应当认定为刑事犯罪。《刑法》为此犯罪行为起草的规定是,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之刑期,并附加或单独判处罚金;情节恶劣者,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民事虚假诉讼罪一般怎么判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涉及民事虚假诉讼之罪名的判定,必然离不开多角度全方位的权衡与衡量。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所明确规定,凡通过捏造不实之事由向上诉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进而妨碍司法公正秩序或严重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附加责任;而倘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其刑期将被延长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同样需要缴纳罚金。在实际量刑过程中,我们会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所引发的不良后果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各种情节。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行为人能够积极认罪悔过,那么很可能会得到从轻发落的宽大处理;然而,若是犯罪情节严重,对司法秩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甚至给他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刑罚自然也会随之加重。
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旨在通过诉讼非法牟利。其诉讼基础法律关系不实,无实质争议。此行为非为解决真实矛盾,实为利用法律欺骗法院,以图不当裁判,应受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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