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交通意外事件中,我们首先观察到涉事人员明明知晓事件已经发生,但仍然故意逃逸离场;
其次,他们没有对相关的政府部门或者紧急救援机构进行事件报告,例如没有拨打当地的报警电话或者通知医疗卫生机构;
再次,他们没有在现场留下自身的身份证明文件、车辆信息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
最后,他们的逃逸行为无疑给后续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肇事逃逸责任多久时间判
然而,若在事故发生后有畏罪潜逃并由此产生严重后果者,其所面临的刑罚范畴将会相应加重。
假设某位肇事后逃逸的人触犯了交通肇事罪,那么他可能会被公诉机关以刑事诉讼方式起诉至人民法院,请问这种情况下法庭能够以何种速度进行审判呢?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设定为二个月,但在此基础上允许适当延长,上限不超过三个月。
如遇重大案件,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无法完成审判工作的,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但总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
因此,至于具体需要等待多长时间才能获得判决结果,要视具体案件性质和办案机关的处理时间安排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肇事逃逸责任判定条件是什么
关于肇事逃逸所应担负之责任认定标准,主要依赖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当交通事故已然发生之后,当事人应当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已对事故产生影响,然而其依然刻意选择逃离现场以规避法律责任者。其次,若由于逃逸行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得到明确界定,通常情况下将被视为逃逸一方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然而,若存在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同样存在过错的话,则可适当减轻逃逸方所应负担之责任。此外,倘若当事人在逃逸之后能够积极主动地投案自首,并如实地交代自身罪行,那么便可被认定为自首情节,这在量刑过程中将会被予以充分考虑。同时,逃逸行为亦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加重,例如吊销驾照等。总而言之,肇事逃逸乃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此交通意外中,涉事者明知事发却故意逃逸,未向警方或急救机构报告,如未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现场未留身份证明、车辆信息及联系方式,逃逸行为严重妨碍了事故调查与处理,造成极大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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