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移转,系指原本的债务人将自身所负担的债务整个或者部分地予以转移到第三人身上,此时,原来的债务人将退出债务的关系。
然而所谓的债务承担,则包含了两类:一种叫做并存的债务承担,另一种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来的债务人不会完全脱离债务的关系,新的债务人将会加入到这个债务关系之中,与原先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而在免责的债务承担里,原来的债务人将会完全脱离债务的关系,新的债务人将独自承担起这份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债务承担,都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够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债务转让与第三人履行的区别有什么
在债务加入的情形下,第三方(以下简称“新债务人”)加入到了原有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之中,成为了新的债务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原债务人所负有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新债务人需要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在债务转让的范畴里,接受债务的第三方(即“债务受让人”)应当独自一人地为债权人负担全部的债务责任。
由于债务的合法转让,原债务人的责任得以解除,因此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索偿全部的债务金额。
定义来说,债务转移也可称之为债务承继,意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方当事人在协商基础上达成共识,将原本合同所衍生的债务转由第三方当事人承担的行为。
而债务加入的概念是包含于其中的,具体表现在当第三方自愿加入到既有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成为新的债务人,且与原债务人合股担负起连带给付债权人债务的责任,同时又不会消除原债务人的法定义务负担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转让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关于债务及债权转让,我国现行法律有着明确且具体的规范。
债务转让,系指债务人将其从合同中所负担之所有或者大部分义务转由第三方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必须经过债权人的明示同意方可进行债务转让,若未经债权人的明确许可,则该项转让行为对债权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而债权转让,则是指债权人可行使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地移交给第三方,但仅限于满足如下情形之一者:合同性质决定了该权利无法被转让;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不得转让;亦或是法律法规禁止此类转让。
在债权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之后,该通知即时产生效力,约束到债务人。
在此基础之上,无论是进行债务还是债权的转让交易,各方当事人都应当秉承诚信履行责任,不得有损于国家、公共利益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同样重要的是,相关的转让合同需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求。
债务移转指原债务人将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给第三人,原债务人随之退出。债务承担分两类:并存时,新债务人加入,与原债务人共担债务;免责时,原债务人完全退出,新债务人独担。无论哪种承担,均需债权人同意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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