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骗取贷款罪的规定,即通过欺诈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之违法犯罪行为,其立案的法定标准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利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的;
其次,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的;
再次,虽然尚未满足上述金额要求,但是屡次以欺骗手段套取信贷资金的;
最后,存在其他严重侵害金融机构利益或其他严重社会性质恶劣情节的情况。
关于刑罚裁量方面,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和情节轻重,普遍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处罚方式;
对于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极端重大损失或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时,则可以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的严厉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罪指以欺诈获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致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者。立案标准:骗贷超百万、致损超二十万、多次骗贷或情节恶劣。刑罚:一般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并罚金;重大损失或极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及罚金。
二、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
(一)采用欺诈手段获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行为涉及资金金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二)该项操作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三)虽然没有达到前述金额标准,但是多次采用欺诈手段获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行为者;
(四)其他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诠释,以下为骗取贷款罪常见的四种犯罪情形:第一,编造并虚构引入资本金、项目投资等所谓“真实”却又本不存在的理由,以此方式企图蒙蔽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第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交易合同等,试图误导金融机构对其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以期达到欺诈目的;第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多次担保,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例的裁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
骗取贷款罪指以欺诈获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致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者。立案标准:骗贷超百万、致损超二十万、多次骗贷或情节恶劣。刑罚:一般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并罚金;重大损失或极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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