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非预示着必定面临法律判决的结果。
实际上,刑事拘留乃是一项暂时性的司法干预手段,其主导核心在于确保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顺畅推进。
在当事人遭受刑事拘留之后,他们将面临一系列程序性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法庭审理等阶段。
倘若在上述侦查期间,相关部门发现该涉嫌犯罪者并不具备成立犯罪行为的充分条件,或者此等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极为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抑或证据链条仍然存在重大缺失的情况下,该案很有可能被撤销立案,而涉嫌犯罪之人则有望得到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刑事拘留是不是比较严重了
刑事拘留,这是一项严格且正式的刑事法律规定中所采用的强制性手段之一,旨在对可能触犯刑法的人员进行限制和监视。这一做法标志着公安部门主观判断被拘禁者具有严重的犯罪嫌疑,且这种嫌疑被暂时地判定为重大。而相较之下,例如民事或行政拘留则更多地用于处理社会行为不当的问题,其案情本身主要体现出道德或法律上短期性的轻微违法现象。因此,刑事拘留的出现往往预示着事件可能涉及到刑法方面的犯罪行为,且其性质及严密度远非其他拘留方式可以比拟。当个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时,公安机构将在法定期限内在调查过程中收集证据,以决定该事件是否值得启动刑事起诉程序。然而,必须明确说明,被采取刑事拘留并不等于已经被最终定罪。在此期间,嫌疑人有权利自行聘请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最后,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经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总而言之,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应当得到充分的关注和重视。
刑事拘留不代表一定被法律判决,是临时司法手段以推进诉讼。当事人被拘后经历多阶段。侦查时若犯罪不成立、危害轻微、无需担责或证据缺失,可能撤案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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