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量刑得以减轻的情况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自首,即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并如实地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
其次是立功,这意味着揭露他人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具有重大价值的破案线索;
再者就是积极退赃,将所盗取的财物悉数归还;
此外,如果能够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那么对量刑也有一定程度的帮助;
最后,如果被告人能够真诚地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那么也可以作为减轻量刑的考虑因素之一。
除此之外,如果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属于未成年人身份、犯罪行为未能得逞或者是从犯等情况,也有可能成为减轻量刑的依据。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得到减轻以及减轻的幅度大小,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并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盗窃罪怎么判定主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所谓主犯乃指那些“积极发起、倡导并指导犯罪团伙从事各种非法犯罪行为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发挥最为显著作用的”犯罪分子。同时,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诠释:“本法中所提及的首要分子,意为在犯罪团伙或聚集众多罪犯共同实施犯罪时起到组织、策划和指挥核心作用的罪犯。”据此,我们可以将主犯划分为三种类型:1.在犯罪集团内部,担任组织者与领导者角色并扮演主导作用的首要分子;2.在大规模群体性犯罪中,承担组织、策划及指挥重要任务的首要分子;3.无论是在犯罪集团当中还是在普通共同犯罪案件中,表现出较为突出的作用或者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盗窃罪这种犯罪类型中,一般很少发生群体性犯罪事务,因此,盗窃罪的主犯通常只包含两种情况,具体来说就是:1.在盗窃犯罪团伙中发挥组织者和领导者作用的首要分子;2.在盗窃集团或者普通共同盗窃案件中发挥关键影响或罪孽深重的犯罪分子。接下来,我们将重点针对这两种主犯的认定展开深入讨论。《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盗窃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盗窃犯罪事例的立案标准因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性,然而总体而言,当盗取他人公私财务的价值位于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时,即可达到了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在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时,不仅仅需要考虑到所盗窃财物的具体金额,还需关注到诸如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特殊情况。即使在财物价值尚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情况下,此类行为仍有可能被视为盗窃罪并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在某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能只有当盗窃财物价值超过三千元时,警方才会予以立案处理;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只要盗窃财物价值超过一千元,便有可能触发立案程序。此外,如果在两年之内实施了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不论其财物价值大小如何,都应当被视为符合立案条件。
盗窃罪量刑减轻情况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获谅解、认罪认罚。未成年人、犯罪未遂、从犯也可能减轻。最终是否减轻及幅度,依具体情况由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