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会不会取保候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满足特定条件,法院可依法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决定。
通常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潜在被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性;
或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无法引发任何重大社会危害性的情形;
或是身患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产妇,经审查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环节;
亦或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但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法院均有权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法院会不会按照检察院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完全依据检察机关所提出之刑事量刑建议而做出裁决,然而却须对其进行适当考量与采纳。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检察机关并无亲自决定量刑的职权,量刑权依法归属于各级人民法院统辖。
尽管如此,检察机关仍然有权向合议庭提供关于量刑方面的专业意见与合理建议。
同时,为了尽可能保证公诉方权益得到保障,法院应尊重和认真对待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三、法院会不会冻结被执行人老婆的银行卡
通常而言,法院是否有权对被执行人妻子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则要视乎该债务究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倘若该笔债务被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诉讼程序进入到执行阶段后,法院便享有权力冻结被执行人妻子的银行账户。但是,如若该笔债务仅是由被执行人独自承担,并且其妻子名下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那么法院通常并不会直接冻结其妻子的银行账户。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债务性质的判断往往颇为复杂,需要综合考量债务产生的具体时间、用途以及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愿等多方面因素。若被执行人的妻子认为法院的冻结行为存在错误,她有权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要求解除冻结措施。
满足特定条件法院可决定取保候审。如可能被判管制等刑,或可能判有期以上但取保无危害;或身患重病等,或羁押期满案件未结。符合这些情况,法院有权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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