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满后转为取保候审有案底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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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满后转成取保候审,这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有犯罪记录。通常所说的“案底”,其实就是犯罪记录。只有经过法庭裁决,被确认为罪犯,才能正式留下案底。在案件调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这并不意味着被采取这些措施的人一定是罪犯。只有经过法院的公正审理和有罪判决,才能形成案底。
监视居住期满后转为取保候审有案底吗

一、监视居住期满后转为取保候审有案底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以后转为了取保候审,这一过程本身并不足以说明当事人已有犯罪纪录。通常情况下,“案底”即指犯罪记录,若最终经由法庭裁决确认为罪犯,方能正式保留案底。在此期间,无论是在案件的调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仅仅作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并不代表被采取此类措施的人员必定为罪犯。唯有经过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正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才能真正形成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法院定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二、监视居住期间可以请律师

当知名律师在您正在执行监控居住时,您当然值得享有该项权益。

首先,按照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在其首次接受侦查机关质询或遭受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拥有了代理律师的选择权;

而在这一关键阶段,我们唯一能建议您选择的就是律师。

再次提醒您,即使在侦查阶段,也只有律师能够担任您的辩护人

同样重要的是,如果您是被告人,您有权利随时委托并更换辩护人。

就另一方面而言,若您符合逮捕条件,并且存在以下情况中的一种,您便可能会成为监禁居所的住户:

(1)身患严重疾病,无法独立生活;

(2)妊娠期或哺乳期内;

(3)您是无其他亲属照顾的失能者唯一的负责抚养者;

(4)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质或出于办理所需,采用监禁居所手段更为妥帖;

(5)经过大量审核后发现,现有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还未办结,因此您需要进入监禁居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监视居住期间逃跑被抓怎么判

若在此期间内逃脱,将会构成对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违规现象。这种行为构成了对法律程序的极度漠视与挑战。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此种情节有可能成为法院在衡量刑罚时,作为予以加重惩罚的依据之一。最后的定罪量刑将综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情节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他对于自己罪行的认识和悔过表现,是否存在前科等多方面的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原本所犯下的罪行相对较轻,那么法院可能会在法定的刑罚范围内,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惩处;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原本所犯下的罪行较为严重,那么他的逃脱行为可能会导致刑罚的进一步加重。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要由法院根据每个事例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以后转为了取保候审,这一过程本身并不足以说明当事人已有犯罪纪录。通常情况下,“案底”即指犯罪记录,若最终经由法庭裁决确认为罪犯,方能正式保留案底。在此期间,无论是在案件的调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仅仅作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并不代表被采取此类措施的人员必定为罪犯。唯有经过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正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才能真正形成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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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后还会判刑吗 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与是否会判刑没有直接关系。 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所谓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窜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关到里也好还是在家里监视也好,只是视案件情况而轻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戒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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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后应当遵守的规定
新《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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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视居住后应当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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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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