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并不绝对依赖于家属签字才能将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予以释放。
通常来说,因涉嫌刑事案件而身处困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甚至包括他们的辩护律师都拥有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力。
只有当其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且经过相应部门严格的许可批准之后,方可依法办理取保候审的有关手续。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景之下,出于对取保候审相关事宜的明确和确保证明真实性的需求,可能确实需要让近亲属在相应文件上签字以确立其同意或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期出市身份证能用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身份证仍可正常使用,然而,若欲离开本市境内,必须得到执行机构的明确批准方可进行。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凡已获准取保候审之人,务必严格遵守以下一系列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无法擅自离开其所居住之所在城市或县城;
其次,如个人居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变更的话,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递交至执行机构进行备案;
第三,在接到强制传唤时应及时抵达所在地接受讯问;
最后,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证人提供证言,同时也严禁销毁、伪造相关证据及互相串通口供。《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后果怎么办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手段,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并维护司法公正。需要明确的是,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代表事件的审理已经结束。在执行阶段,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城;若个人身份信息、工作单位及其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24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等等。倘若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保证金被部分或全额没收的处罚,同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接受责令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监视居住甚至逮捕等不同程度的惩戒。而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则主要取决于事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证据的充分与否。若经侦查程序终结后,发现犯罪事实清晰明了且证据确凿充分,则会将事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法院亦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反之,若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行为,则有可能撤销事件,或者由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取保候审不绝对依赖家属签字释放。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均可申请。符合规定并获批准可办手续。但特定情形下,为明确和保证真实性,可能需近亲属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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