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纠纷包含哪些
首先是对于借款合同效力的审视,其中可能涉及到诸如因欺诈、胁迫等原因引发的合同是否应被视为无效等复杂议题;
其次是对借款本金的具体界定,这其中可能会出现出借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符的状况;
再者就是对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探讨;
此外,还款期限以及逾期还款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也是需要关注的重要环节;
最后,关于借款的担保事宜,如抵押物的设定、担保人的责任等也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除此之外,债权债务的转让与变更同样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涵盖:合同效力(防欺诈胁迫致无效)、本金界定(防不符)、利息计算合规性、还款期限及逾期责任、担保(抵押物、担保人责任),以及债权债务的转让变更等关键环节。
二、民间借贷纠纷不还诉讼时效过期了怎么处理
依照目前的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将不再自动启动诉讼时效机制。
唯有当对方未对此事提出异议请求后,人民法院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求予以支持。
同时,即使债务逾期时间较长,债权人仍有机会通过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诱使债务人作出还款承诺等方式,从而恢复其合法维权权利,包括重启诉讼流程等权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民间借贷纠纷未到庭会怎么判
关于缺席审判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涉及到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告方经过正式传票的多次传唤之后,仍然未能遵守法律规定无充分理由拒绝出庭的,又或者是未经法庭允许而擅自离开庭审现场中途退席的话,那么法院将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该案进行缺席判决。这样的判决方式意味着被告方失去了直接在法庭上进行答辩、以及举证和质证等辩护权利的机会。因此,法院将根据原告方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和陈述材料,来进行全面的审理工作,并最终做出相应的判决结果。值得注意的是,缺席判决对于被告方来说,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强烈建议被告方在收到传票通知后,务必积极地参与到诉讼程序当中,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民间借贷纠纷涵盖:合同效力(防欺诈胁迫致无效)、本金界定(防不符)、利息计算合规性、还款期限及逾期责任、担保(抵押物、担保人责任),以及债权债务的转让变更等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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