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担保形式。
它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旨在维护未被逮捕或是已于逮捕之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益。
具体来说,这意味着在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介入之下,对于那些可能逃逸以逃避调查、起诉或是审判的人,应根据法定程序责令他们提供保证人亦或是缴纳保证金,并且还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不必遭受拘禁,而仅仅被实施临时性治安管理的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了还会批捕吗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倘若司法机关批准了被告人的取保候审请求,那么一般情况下即将被批捕的可能性将会大幅度降低。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条件下,检察官仍有权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1.可能涉及到新的犯罪行为;
2.存在着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构成实质性威胁的现实风险;
3.可能通过销毁、伪造证据以便干扰证人陈述或是串通口供等等违法行为。
取保候审制度是法律所设定的相关部门针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一种暂时性的非拘禁处理方式。
对于需要被逮捕的被告人,只要满足患有重大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或者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这几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通常来讲,取保候审保证金并不能直接转变为罚金。在刑事事件的处理环节,取保候审保证金主要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而自愿交付的资金。而罚金则是由法院根据罪犯所犯下的具体罪行和情节,对其处以向国家交纳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刑罚的惩罚方式。然而,一旦法院作出最后的判定,对罪犯实施判处罚金或单独罚金的惩罚,若相关的取保候审对象未能按照判决执行缴纳罚金的责任,并在此时其个人账户内保有尚未用尽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在特定的情形下,若得到法院的批准,该取保候审保证金便可用于抵扣罚金。但是这种转化过程并不属于自发的,而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与决议进行。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重要强制措施,维护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犯和被告权益。公检法机关对可能逃逸的,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嫌犯或被告可不拘禁,仅受临时治安管理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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