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未遂与既遂认定有几种
对于盗窃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判定,通常拥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形:首先是“控制说”,即判断盗窃者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是否真正地掌控了被盗取的财物;
其次是“失控说”,主要关注的是财物所有人在遭受盗窃后是否丧失了对其财产的控制权;
最后是“失控加控制说”,该理论主张将财物所有人失控以及盗窃者控制这两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而言,若盗窃行为确已致使财物脱离了所有人的掌控范围,且落入到了盗窃者实际掌握之中,则视为既遂,反之若是因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实现其预期目的,则应归类为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盗窃罪未遂什么意思
1.盗窃未遂为犯罪未遂的一种较为常见的形式。
2.当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然而却由于其自身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实现犯罪目的,该情况被称为犯罪未遂。在此背景下,对于处于犯罪未遂状态的罪犯,可以参照类似的既遂罪犯,从轻或减轻惩罚。也就是说,盗窃者可能已经开始实施盗窃活动,却因为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盗窃过程,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盗窃未遂。针对公私财产的盗窃行为,如果涉及到金额较大的情况,或者涉及到偷盗事件多次发生,以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等情况,均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依法处以罚金;如果涉案数额极其庞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判处更长刑罚,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依法给予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对于那些盗窃未遂,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已经明确将巨大的财物作为盗窃对象;(二)已经将珍贵的文物视为盗窃目标;(三)其它伴有严重后果的情形。如果某个盗窃案件出现了既遂与未遂两种情况,且分别达到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则应按照处罚最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达到了相同的量刑幅度,我们将按照盗窃罪既遂的情况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未遂能否转化抢劫
在特定的法律法规环境下,盗窃罪的未遂情况可以被转化成为抢劫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指出,凡涉及到盗窃、欺骗、抢夺等犯罪行为,如果在为了掩盖犯罪所得、拒绝逮捕或销毁罪证的过程中选择现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恐吓的方式反抗,则将按照抢劫罪的标准进行定罪并施加惩罚。这意味着,如果在实施盗窃罪未遂的行动中,行为人在现场出于抵抗逮捕等目的而采取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那么这种情况有可能被转变为抢劫罪。然而,关于这种转变的确切性质和适用范围,需要结合实际事例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例如,暴力行为的严重性、是否直接指向逮捕人员、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等等,都将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总的来说,我们不能简单地对所有情况一概而论,而是应该根据每个事例的独特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盗窃犯罪未遂与既遂判定有“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一般财物脱离所有人掌控且被盗窃者掌握为既遂,因意志外原因未达目的为未遂。“控制说”看是否掌控财物,“失控说”关注所有人是否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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