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被起诉,保险会被冻结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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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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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债务诉讼中,保单被冻结的情况得看具体情况。如果保单有现金价值,还符合法律执行标准,那就可能被冻结。但是有些保单,比如专门保障人身的重疾险、意外险,因为比较特殊,受到冻结的影响会比较小。
欠债被起诉,保险会被冻结吗

一、欠债被起诉,保险会被冻结吗

在一般情况下,倘若债务纠纷引发诉讼并涉及到保单的冻结问题时,这将取决于各种具体的情形。

假设相关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并且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可执行性要求,那么此类保单很有可能会面临被冻结的境地。

然而,如果涉事的保单属于具备人身专属性的类别,比如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等,这些保单往往不太容易受到冻结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通常,债务诉讼中的保单冻结情况因具体条件而异。若保单含现金价值且符合法律执行标准,可能面临冻结。但涉及人身专属保险,如重疾、意外险等,因其特殊性,较少受到冻结影响。

二、欠债被起诉怎么处理

倘若面临债务纠纷被诉讼之事,建议您务必及时积极地作出回应,等待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之后,务必全力以赴地遵守和贯彻法院的判决结果。

若有未尽之义务,需要及时进行偿还。

假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困难或者无法按照裁判文书的要求去履行债务的话,可能会面临审判机关的强制力量来执行您的义务。

然而,如果法院经过严格审查之后认定您确实没有经济实力来偿付全额的债务,那么,法院将会宣布暂停执行此案,直到暂缓执行的情况消失并确认您具备了执行能力,然后再重新开始执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欠债被起诉银行卡会马上冻结吗

通常情况下,接到法院传票或获悉涉及诉讼事件后,银行账户并非马上就会被冻结停用。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遵循特定的步骤和流程,包括展开审理调查、做出裁决等等,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应该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性措施。然而,在某些特殊且紧急的事例中,法院有权提前冻结当事人的财产。除此之外,当原告方申请到了财产保全许可证后,也有可能引发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结果。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通常,债务诉讼中的保单冻结情况因具体条件而异。若保单含现金价值且符合法律执行标准,可能面临冻结。但涉及人身专属保险,如重疾、意外险等,因其特殊性,较少受到冻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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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冻结债权应注意什么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冻结到期债权的注意事项 (一)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 冻结是执行的手段之 一,依据执行的规定。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人民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应附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二)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事实应进行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异议的事实成立的,如所供的产品质量有争议,财产需经确认之诉后方能确定的,应及时通知第三人和申请执行人,“到期债权”立即中止执行。异议的事实不成立的,如执行核实后,到期债权的数额就是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到期债权的财产就是申请执行的财产,执行应及时发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异议事实成立或异议事实不成立的通知,应在7日内作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的内容,也必须载明被执行人异议事实不成立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内容。该通知书送达后,应立即进入强制执行。 (三)裁定书与通知书的关系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必须制作裁定书。通知,是指把事项告诉对方。履行通知,就是把到期债权告诉第三人,让他向债权人履行。在执行程序中,一般都是制作裁定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强制执行到期债权时,除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同时也应制作裁定书,也应向到期债权的第三人送达。到期债权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时,执行亦应制作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数额已经由第三人代为偿付。当然,应该写清第三人代为偿付的数额(数额应包含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本金利息)及偿付的日期。该通知书应作为第三人向被执行人结算债务的凭证。 二、执行到期债权应该注意什么 除上述情况外,执行到期债权还应注意: 1、到期债权的数额及利息的掌握和计算 利息是债权的孳息,它与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无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大于还是小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中计算利息时,都不能按执行程序中的利息“双倍”计算方法计算。因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针对的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另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不自觉的被执行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不适用此规定。对利息的计算,应该是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 2、到期债权经诉讼或仲裁 在执行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正在诉讼或仲裁中,或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在诉讼或仲裁中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到期债权尚在确认之中,在此期间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应暂时中止执行,待裁判生效后再执行。已经判决或仲裁部分裁决的,应该可以执行。这类情况应视为是到期的无争议的债权。对第三人在外地的,在执行中首先要协调好两地之间的关系,及时通报执行的情况。
债权冻结要注意什么事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冻结到期债权的注意事项 (一)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 冻结是执行的手段之 一,依据执行的规定。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人民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应附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二)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事实应进行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异议的事实成立的,如所供的产品质量有争议,财产需经确认之诉后方能确定的,应及时通知第三人和申请执行人,“到期债权”立即中止执行。异议的事实不成立的,如执行核实后,到期债权的数额就是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到期债权的财产就是申请执行的财产,执行应及时发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异议事实成立或异议事实不成立的通知,应在7日内作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的内容,也必须载明被执行人异议事实不成立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内容。该通知书送达后,应立即进入强制执行。 (三)裁定书与通知书的关系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必须制作裁定书。通知,是指把事项告诉对方。履行通知,就是把到期债权告诉第三人,让他向债权人履行。在执行程序中,一般都是制作裁定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强制执行到期债权时,除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同时也应制作裁定书,也应向到期债权的第三人送达。到期债权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时,执行亦应制作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数额已经由第三人代为偿付。当然,应该写清第三人代为偿付的数额(数额应包含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本金利息)及偿付的日期。该通知书应作为第三人向被执行人结算债务的凭证。 二、执行到期债权应该注意什么 除上述情况外,执行到期债权还应注意: 1、到期债权的数额及利息的掌握和计算 利息是债权的孳息,它与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无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大于还是小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中计算利息时,都不能按执行程序中的利息“双倍”计算方法计算。因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针对的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另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不自觉的被执行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不适用此规定。对利息的计算,应该是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 2、到期债权经诉讼或仲裁 在执行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正在诉讼或仲裁中,或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在诉讼或仲裁中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到期债权尚在确认之中,在此期间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应暂时中止执行,待裁判生效后再执行。已经判决或仲裁部分裁决的,应该可以执行。这类情况应视为是到期的无争议的债权。对第三人在外地的,在执行中首先要协调好两地之间的关系,及时通报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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