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被起诉,保险会被冻结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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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债务诉讼中,保单被冻结的情况得看具体情况。如果保单有现金价值,还符合法律执行标准,那就可能被冻结。但是有些保单,比如专门保障人身的重疾险、意外险,因为比较特殊,受到冻结的影响会比较小。
欠债被起诉,保险会被冻结吗

一、欠债被起诉,保险会被冻结吗

在一般情况下,倘若债务纠纷引发诉讼并涉及到保单的冻结问题时,这将取决于各种具体的情形。

假设相关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并且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可执行性要求,那么此类保单很有可能会面临被冻结的境地。

然而,如果涉事的保单属于具备人身专属性的类别,比如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等,这些保单往往不太容易受到冻结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通常,债务诉讼中的保单冻结情况因具体条件而异。若保单含现金价值且符合法律执行标准,可能面临冻结。但涉及人身专属保险,如重疾、意外险等,因其特殊性,较少受到冻结影响。

二、欠债被起诉怎么处理

倘若面临债务纠纷被诉讼之事,建议您务必及时积极地作出回应,等待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之后,务必全力以赴地遵守和贯彻法院的判决结果。

若有未尽之义务,需要及时进行偿还。

假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困难或者无法按照裁判文书的要求去履行债务的话,可能会面临审判机关的强制力量来执行您的义务。

然而,如果法院经过严格审查之后认定您确实没有经济实力来偿付全额的债务,那么,法院将会宣布暂停执行此案,直到暂缓执行的情况消失并确认您具备了执行能力,然后再重新开始执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欠债被起诉银行卡会马上冻结吗

通常情况下,接到法院传票或获悉涉及诉讼事件后,银行账户并非马上就会被冻结停用。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遵循特定的步骤和流程,包括展开审理调查、做出裁决等等,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应该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性措施。然而,在某些特殊且紧急的事例中,法院有权提前冻结当事人的财产。除此之外,当原告方申请到了财产保全许可证后,也有可能引发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结果。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通常,债务诉讼中的保单冻结情况因具体条件而异。若保单含现金价值且符合法律执行标准,可能面临冻结。但涉及人身专属保险,如重疾、意外险等,因其特殊性,较少受到冻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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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冻结要注意什么事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冻结到期债权的注意事项 (一)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 冻结是执行的手段之 一,依据执行的规定。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人民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应附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二)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事实应进行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异议的事实成立的,如所供的产品质量有争议,财产需经确认之诉后方能确定的,应及时通知第三人和申请执行人,“到期债权”立即中止执行。异议的事实不成立的,如执行核实后,到期债权的数额就是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到期债权的财产就是申请执行的财产,执行应及时发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异议事实成立或异议事实不成立的通知,应在7日内作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的内容,也必须载明被执行人异议事实不成立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内容。该通知书送达后,应立即进入强制执行。 (三)裁定书与通知书的关系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必须制作裁定书。通知,是指把事项告诉对方。履行通知,就是把到期债权告诉第三人,让他向债权人履行。在执行程序中,一般都是制作裁定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强制执行到期债权时,除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同时也应制作裁定书,也应向到期债权的第三人送达。到期债权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时,执行亦应制作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数额已经由第三人代为偿付。当然,应该写清第三人代为偿付的数额(数额应包含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本金利息)及偿付的日期。该通知书应作为第三人向被执行人结算债务的凭证。 二、执行到期债权应该注意什么 除上述情况外,执行到期债权还应注意: 1、到期债权的数额及利息的掌握和计算 利息是债权的孳息,它与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无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大于还是小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中计算利息时,都不能按执行程序中的利息“双倍”计算方法计算。因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针对的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另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不自觉的被执行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不适用此规定。对利息的计算,应该是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 2、到期债权经诉讼或仲裁 在执行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正在诉讼或仲裁中,或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在诉讼或仲裁中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到期债权尚在确认之中,在此期间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应暂时中止执行,待裁判生效后再执行。已经判决或仲裁部分裁决的,应该可以执行。这类情况应视为是到期的无争议的债权。对第三人在外地的,在执行中首先要协调好两地之间的关系,及时通报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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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被起诉会冻结银行卡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欠债被起诉,不一定会冻结银行卡。一般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债权人申请执行后会被冻结银行账号。本文是关于欠债被起诉会冻结银行卡吗的问题的相关整理,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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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冻结到期债权需要注意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冻结到期债权的注意事项 (一)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 冻结是执行的手段之 一,依据执行的规定。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人民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应附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二)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事实应进行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异议的事实成立的,如所供的产品质量有争议,财产需经确认之诉后方能确定的,应及时通知第三人和申请执行人,“到期债权”立即中止执行。异议的事实不成立的,如执行核实后,到期债权的数额就是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到期债权的财产就是申请执行的财产,执行应及时发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异议事实成立或异议事实不成立的通知,应在7日内作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的内容,也必须载明被执行人异议事实不成立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内容。该通知书送达后,应立即进入强制执行。 (三)裁定书与通知书的关系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必须制作裁定书。通知,是指把事项告诉对方。履行通知,就是把到期债权告诉第三人,让他向债权人履行。在执行程序中,一般都是制作裁定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强制执行到期债权时,除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同时也应制作裁定书,也应向到期债权的第三人送达。到期债权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时,执行亦应制作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数额已经由第三人代为偿付。当然,应该写清第三人代为偿付的数额(数额应包含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本金利息)及偿付的日期。该通知书应作为第三人向被执行人结算债务的凭证。 二、执行到期债权应该注意什么 除上述情况外,执行到期债权还应注意: 1、到期债权的数额及利息的掌握和计算 利息是债权的孳息,它与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无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大于还是小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中计算利息时,都不能按执行程序中的利息“双倍”计算方法计算。因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针对的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另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不自觉的被执行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不适用此规定。对利息的计算,应该是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 2、到期债权经诉讼或仲裁 在执行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正在诉讼或仲裁中,或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在诉讼或仲裁中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到期债权尚在确认之中,在此期间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应暂时中止执行,待裁判生效后再执行。已经判决或仲裁部分裁决的,应该可以执行。这类情况应视为是到期的无争议的债权。对第三人在外地的,在执行中首先要协调好两地之间的关系,及时通报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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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银行卡多久会被冻结?
欠债不还银行卡可能会在出借人向法院起诉6个月后被冻结,也有可能不会被冻结。一般借款人欠债不还的,银行卡通常并不会被冻结,若是出借人已经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请求,那么借款人的银行卡有被冻结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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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冻结银行存款属于债权担保吗?
[律师回复] 对于冻结银行存款属于债权担保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冻结、扣划存款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实践中,案外人、被执行人常以被冻结的款项系质押担保、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或者优先受偿。在人民办理的执行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一般都要经过两个阶段,即先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再将冻结或扣划的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近年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冻结、扣划存款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情况也日益复杂,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案外人、被执行人常以被冻结的款项系质押担保、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或者优先受偿。笔者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款项适用法律问题略抒己见。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对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是对金钱作为特殊动产为质权标的物并优先受偿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对此资金能否冻结和扣划;二是该资金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有同志认为,因为已设定质押担保,不能冻结和扣划该资金。笔者认为,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是可以对被执行人(债务人或
第三人)的上述资金进行冻结的,问题是扣划该资金时,申请执行人和质权人谁应优先受偿例如,在执行
A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核查到被执行人
B(开发商)在
C银行存有资金,遂进行冻结并拟扣划该资金。此时,案外人C银行当场提出异议,认为被执行人B曾同其及购房人
D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并约定B自愿以第三人的身份作为购房人D的担保人,保证D按时向C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如D违约,则B愿以一定比例的资金(即已被冻结的资金)作为质押担保,并优先向C清偿。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依约将拟强制执行的该资金存入双方约定的专用存款账户,即已冻结并拟扣划的资金账户。案外人C银行据此请求解除冻结措施,称若强制扣划,则其对该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时,就出现C银行的抗辩究竟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A的债权问题。笔者认为,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当然可以设定担保物权。货币上物权的变动,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式,以货币的持有人作为货币的权利人,以货币的交付作为权利的转移,与普通动产并无不同。金钱是一种特殊的物,一旦取得占有,即取得所有权。动产质押的原则是质物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以金钱出质转移占有有悖质押原则。但是,如果将金钱特定化,就可作为质权的标的物。合同法有合同标的不特定,则合同不成立的原则,金钱特定化后进行质押,符合质权的法律特征。因此,以押金、保证金等形式的交付可以确认为质押。但是属于债权质押还是动产质押,取决于是否特定化。如果金钱特定化,属动产质押;如果金钱非特定化,属于债权质押。案外人C银行请求解除冻结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但其请求对该资金优先受偿的执行异议成立。此时,对该资金的强制扣划应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在案外人(质权人)C银行优先受偿后仍有剩余,则可予以扣划,在C银行优先受偿后,将剩余款项向申请执行人A支付。如果在案外人(质权人)C银行优先受偿后无剩余可能,则属无益执行,也就失去了扣划的意义。同时,还应当明确的是,如果经执行查明,上述资金不具备特定化条件时,即既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开立专户将资金转移占有并特定化,则C银行的行为不符合质押特定化的要件,其执行异议应依法裁定驳回。此时,该资金不但可以扣划,而且其他权利主体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将该资金向申请执行人A支付。当然,如果案外人C银行对驳回裁定不服,可以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提起异议之诉。
二、冻结被执行人资金或债权时,人民之间的协助执行及期限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申请执行人系另案被告或者被执行人,执行对其金钱债权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将资金执行至账户,而相关审判庭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持协助执行通知、民事裁定要求执行机构对该债权或者资金进行保全,或者其他人民依据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协助保全该债权或者资金的情形,对此,如何适用法律例如,甲系A的申请执行人,又系该院审判庭的另案被告或者B另案被告时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此时执行机构的身份已由执行人变更为协助执行人。既然成为协助执行人,就应依据民诉法
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第一条的规定,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及时履行此项协助执行义务。协助执行中,在冻结上述财产时,同一人民审判庭与执行机构之间及不同人民之间的协助执行,是否应受期限约束对此问题理论与实务界有意见分歧。有学者认为,不应有期限的限制,因为此时执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协助执行人。有学者认为,应有期限的限制。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续行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该规定第三十条还规定,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效力消灭。实践中,有些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后,未再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导致该财产被长期查封。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和实现财产的流转,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就此,查封扣押冻结规定首次针对不同财产规定了不同的查封、冻结期限。结合上述规定,说明受冻结期限约束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其他资金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人民账户内执行到位的资金虽不是银行存款,但应属于其他资金,且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九条并没有人民协助执行除外的但书条款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同一人民审判庭与执行机构之间及不同人民之间的协助执行,同样应受到冻结期限的约束。一旦执行机构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即应立即进行冻结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并根据协助执行通知的具体内容和事项,适用不同的期限,并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对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二年。期满,如果审判庭或者其他人民的审判庭未向执行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效力消灭。如果办理了续冻手续的,则冻结效力应当继续维持。
三、冻结、扣划存款中,判定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性质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即人民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放于一般存款账户内的资金,被执行人就此提出异议,认为被冻结的资金系专项资金,请求解除冻结措施。对此,笔者认为,人民在强制执行中,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因此,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的特定用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
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项管理和支付。否则,应认定为一般往来资金,并可予以冻结和扣划。
首先,专项资金是指有特定用途的专门资金。结合结算办法,专项资金应包括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结算资金、信托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等十五项资金。结算办法
第十一至第十五条将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四种,即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其次,结算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及开户登记证。其中,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律、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因此,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的特定用途,存入专用账户,专向管理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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