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离婚或已故继承人并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首先,法定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显然应拥有继承权并且可以参与分配相关权益。
其次是直系血亲亲属中的子嗣,包括但不仅限于合法婚育所生的儿女、同居生养的子女以及收养的子女,同时还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再者,依照法律规定,还包括死者父母,无论他们是否由死者生育赞助。
此外,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也有权获得相应的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在同等条件下的兄弟姐妹,不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及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离婚或已故无合法婚姻者,遗产继承范围:配偶优先,直系血亲子女(含婚生、非婚生、收养及继子女),继而是死者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亦有继承权,但限于同等条件亲生兄弟姐妹,排除异父异母、养及继兄弟姐妹。
二、婚前财产的法律依据是如何的
关于婚前财产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出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作解释(一)》的第二十六条等施行条款。
根据上述法例明文规范,当我们谈到一方在婚前行手中所获得的如薪资、投资收益等个人资产时,它们将通常被界定为属于该方的个体财产,然而对于这些个体财产在婚后的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盈利部分,除了孳息与自然增长外,其余部分应该被划归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领域而共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财产的分配问题怎么解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前财产通常是指在婚姻缔结之前,由某一方依法所获得的财产。
然而,在特定的情形之下,例如当夫妻双方在婚前签署了书面协议,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了重新划分,那么就应当依据该协议来进行处理。
若在离婚过程中出现关于婚前财产如何分割的争议,原则上来说,婚前财产并不参与到离婚财产的平均分配之中。
但是,如果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了形态上的转变,例如婚前的储蓄在婚后被用来购买房产等,这将会使得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婚前通过财产公证等手段来明确财产的归属权,或者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妥善保管好相关财产的原始凭证以及获取证据,从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离婚或已故无合法婚姻者,遗产继承范围:配偶优先,直系血亲子女(含婚生、非婚生、收养及继子女),继而是死者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亦有继承权,但限于同等条件亲生兄弟姐妹,排除异父异母、养及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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