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与诈骗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关于盗窃罪,其本质特征在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同时还需要采取秘密手段不被受害者发现而取得其财产。
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事先未经物主许可或明示,擅自窃取了他们的财产。
具体的例子包括趁虚溜进他人住宅并私自挪用财物等。
至于诈骗罪,它则指摘有意利用虚假信息和隐匿真实情况的手段来诱导受害者产生理解偏差,进而当事人可以从这种错误认知中获得被害人的财产。
举个例子来说,假如某人吹嘘自己有能力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房产交易,然后凭借这个所谓的承诺从对方那里窃取钱财,那么这就构成了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特征是嫌疑人有非法占有主观意图,用秘密手段未经许可窃取他人财产,如溜进他人住宅挪财。诈骗罪是用虚假信息、隐匿真相手段使受害者产生认知偏差,从而获取其财产,如吹嘘能低价卖房骗钱即诈骗行为。二者在主观意图和手段上有区别。
二、盗窃罪与诈骗罪
在占有型财产犯罪中,可以根据行为人实行该犯罪时的心理状态,将其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违反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占有型财产犯罪,又称之为“获取型财产犯罪”;
另一类则是凭借受害者意识中有缺陷的因素来取得财物的占有所得型财产犯罪。
其中,盗窃犯罪属于前一种情况,即它本质上违反了受害者的真正意愿,实施了对其财物的实际掌控;
相反,诈骗罪则属于后一种情况,即它主要是利用受害者意识中的缺陷,如对于事实的误判、身份信息的伪造等,让受害者自愿交出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并不需要事先具备数额庞大的条件才能构成犯罪,只要有符合诸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匕首等暴力器具参与盗窃、从公共场合进行扒窃”等特定情形之一,便可独立构成盗窃罪。
然而,诈骗罪的成立却需要具备金额达到一定数目大小的要件,这也是它与其他财产犯罪的显著区别。
尽管盗窃罪与诈骗罪二者所寻求的最终目的都在于非法拥有他人贵重财务,但它们所采用的犯罪手法却是截然不同的。
具体来说:
1.盗窃罪往往是通过隐秘的方式进行偷窃,即犯罪者会选取那些受害者或财物管理者未能察觉的途径和手法,从而成功将财物招致手中,例如顺手牵羊、夜间不为人知地撬开房门反锁、在公众视线之外的地方进行扒窃等等;
2.而诈骗罪则通常是通过虚假陈述以及隐藏事实真相的手段进行活动,典型的诈骗方式有捏造谎言、冒充身份、制造伪造的文件或者证书、篡改单据等,最终使得受害者产生误解,并在这种误解之下,主动将自身的财产权移交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与诈骗牵连犯怎么判
所谓牵连犯,即为以实施特定犯罪为目的,其作为手段的行为或造成结果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之一。
针对盗窃罪与诈骗罪这两种不同情况下的牵连犯,法院在进行判决时不仅要全面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主客观特征、涉案金额的巨大程度、犯罪情节的严重优劣以及犯罪者对自身罪行的认识及悔悟意愿等诸多因素,还需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公正裁决。
通常而言,若盗窃行为是出于实现诈骗目的而为之,抑或是诈骗行为是盗窃行为的后续处理方式,那么这类事例往往会被判定为较重的罪名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实际量刑过程中,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严谨的判断和裁决。
例如,对于盗窃罪的量刑,主要是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来决定;而诈骗罪的刑罚幅度则是根据诈骗金额的多少来确定。
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情节较为严重,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情节特别恶劣,则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盗窃罪特征是嫌疑人有非法占有主观意图,用秘密手段未经许可窃取他人财产,如溜进他人住宅挪财。诈骗罪是用虚假信息、隐匿真相手段使受害者产生认知偏差,从而获取其财产,如吹嘘能低价卖房骗钱即诈骗行为。二者在主观意图和手段上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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