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保证人几人
作为担保人,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例如具有稳定的居所及足够的经济来源,以确保有充分能力履行担保人之责任;
同时,担保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应有明确的道德界限,避免存在任何关联性。
担保人的角色即是对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严密监管,若发现被担保者有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取保候审之担保人通常以一人为限。作为担保人,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例如具有稳定的居所及足够的经济来源,以确保有充分能力履行担保人之责任;同时,担保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应有明确的道德界限,避免存在任何关联性。担保人的角色即是对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严密监管,若发现被担保者有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取保候审期间算不算刑期内
关于取保候审是否计入刑事处罚中的涉案时间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明确提及这并非刑罚的构成部分。
所谓“取保候审”,乃是我国法定的一种刑事司法程序上的强制性措施。
此项措施目的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部门及法院等司法机构对未被逮捕者或是逮捕后需变更强制作息方式的嫌犯、被告等人,避免其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进而通过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甚至缴纳保证金,同时开具保证书,保证他们随传随到,避免对其进行拘留或暂时解除拘留以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在此期间内的涉案行为并未实际遭受羁押,因此无法折算为刑期予以扣除。
而如若想要了解具体的刑期折抵情况,可以参照如下解释:
如果在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则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其次,针对有期徒刑的刑罚,亦然如此,刑期自执行判决之日起计;
如果在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同样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所产生的期限必须要折抵刑期。
例如,若受判管制,则监视居住的每一日都应视为折抵刑期的一日;
至于受判拘役及有期徒刑者,则要求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此外,取保候审的撤销和变更也需要特别注意其表述方式及其理由。
常见情形包括:
1.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已过的。
3.当前的取保候审决定存在不当之处的。
4.已经被逮捕且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再产生社会危害性的。
5.已经被逮捕且案件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理完毕的被告人。
6.已经被逮捕且正处于怀孕或哺乳婴幼儿阶段的妇女子,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再产生社会危害性的。
7.已经被逮捕且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宣判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但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公民依法获得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新的罪行,若状况严峻,首先我们将对这一新的犯罪行为展开深入调查,依法提起公诉,最后依法进行审判。在此过程中,原有的取保候审措施往往必须予以废止,犯罪嫌疑人士将需重新接受关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这类情形应当视为是恶劣性质的加重量刑因素,我们在量刑审判过程中决不能仅仅以单一罪名来衡量,而应全面考量前后所有罪行,以坚决确保对嫌疑人的严厉惩处。当然,对于这些新的罪行以及过去的罪行,我们都将依据法律规定,分别进行定罪量刑,然后再根据刑法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最终确定执行的刑罚。此外,新的犯罪行为还可能对之前所涉及的事例处理产生影响,有可能导致原本可能获得的从轻处罚情节无法继续适用。
取保候审之担保人通常以一人为限。作为担保人,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例如具有稳定的居所及足够的经济来源,以确保有充分能力履行担保人之责任;同时,担保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应有明确的道德界限,避免存在任何关联性。担保人的角色即是对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严密监管,若发现被担保者有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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