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长时间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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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不能只看时间,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一般来说,达到6万元或相当于6万元的其他货币,就达到了职务侵占罪的刑法追诉标准。这也就是说,要是行为人违反规定,多拿了公司资产,超过了这个数,就很可能被认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而不是光看行为发生的时间长短。
多长时间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多长时间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并非仅以时间为衡量标准。

主要考虑的是行为人是否存在利用其在职务领域所获得的便利条件,将原本属于所在单位的财产非法占有给自己所有,并且到达了数额较大的程度。

通常而言,数额达到了人民币六万元或者等额其他货币,便符合了职务侵占罪的刑法追诉标准

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人违反相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占有了超出该范围内的公司资产,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非仅仅根据行为实施的时长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并非仅以时间为衡量标准。主要考虑的是行为人是否存在利用其在职务领域所获得的便利条件,将原本属于所在单位的财产非法占有给自己所有,并且到达了数额较大的程度。通常而言,数额达到了人民币六万元或者等额其他货币,便符合了职务侵占罪的刑法追诉标准。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人违反相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占有了超出该范围内的公司资产,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非仅仅根据行为实施的时长进行判断。

二、多长时间才能做伤残鉴定

关于伤残鉴定时序方面的注意事项如下:

通常情况下,自病患出院之日起便可开展相关鉴定工作;

然而若牵涉到诸如关节部位等生理机能存在一定障碍的情况,则需待至出院后约三至六个月方可进行鉴定。

此外,对于一些已实施钢板固定且可能影响关节活动的骨折病例,为了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通常需要在拆解并取出钢板治疗项目完成之后的三至六个月方才适宜展开伤残鉴定。

值得强调的是,伤残鉴定的具体时段无疑至关紧要,过早或者过迟均会给当事双方带来不良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多长时间才构成非法拘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并不仅仅依靠拘禁持续时间这一单一标淮。通常而言,当犯罪分子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长达24小时或以上时,方可触犯非法拘禁罪。然而,若在拘禁过程中涉及到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抑或是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实施此类行为,则拘禁时间将不再受制于24小时的上限。例如,在拘禁过程中频繁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性非法拘禁多名受害者,即便拘禁时间尚未达到24小时,亦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另外,若拘禁行为导致被拘禁人遭受重伤乃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则该行为将被视为结果加重犯。总的来说,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时,需要综合考量拘禁的手段、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并非仅以时间为衡量标准。主要考虑的是行为人是否存在利用其在职务领域所获得的便利条件,将原本属于所在单位的财产非法占有给自己所有,并且到达了数额较大的程度。通常而言,数额达到了人民币六万元或者等额其他货币,便符合了职务侵占罪的刑法追诉标准。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人违反相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占有了超出该范围内的公司资产,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非仅仅根据行为实施的时长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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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构成侵占罪?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样才构成侵占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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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构成职务侵占
具体构成要件是:一、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二、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三、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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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构成侵占罪有哪些,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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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二、谁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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