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是看流水还是看获利
在对帮信罪进行确认真实性和严重性的评估过程中,不仅需细致审查其银行转账记录,也需要综观其盈利状况,然而这并非意味着仅仅看重其中的某个单一因素。
一般来说,当银行转账规模颇为庞大或盈利状况较为显眼时,犯下该项罪行的可能性便会相应增大。
若呈现出巨大规模的银行转账记录,纵然是获利稍有减少,亦可能被定罪。
反之,尽管盈利颇丰,而银行转账记录却显得相对有限,这种情况同样有可能触及法律红线,构成犯罪行为。
在进行全面评判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到罪犯的主观动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众多综合性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评估帮信罪要审查银行转账记录和盈利状况,非只看单一因素。转账规模大或盈利多,犯罪可能大。反之也可能犯罪。全面评判还需考虑罪犯主观动机、是否明知他人违法犯罪等综合因素。
二、帮信罪是看流水还是获利
关于帮信罪,我们应该关注的不仅仅是流水,更为关键的是获取的利润。
在具体量刑方面,除了考虑流水因素外,获利状况也是必须要给予充分重视的。
除此之外,各级司法机关亦会从行为人购买、销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及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抑或是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数量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分析,再结合行为人的认知水平、以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关联程度,以及提供技术支持或援助的时间节点、方式方法、自身收益情况以及行为人自己的陈述等主客观多个层面进行综合性评估和判断,最终确定其应受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是指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判决结果主要取决于两项关键因素——流水以及涉案金额。作为专业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指出:若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并处以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对单位施加罚金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标准进行处罚。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帮信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行为人是否确实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所提供的帮助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等等。此外,由于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例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针对涉及帮信罪的具体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与建议,以便获取更为精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评估帮信罪要审查银行转账记录和盈利状况,非只看单一因素。转账规模大或盈利多,犯罪可能大。反之也可能犯罪。全面评判还需考虑罪犯主观动机、是否明知他人违法犯罪等综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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