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名提出追究的逮捕程序通常为: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之后,由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某位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该申请的提交时间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申请的提交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涉嫌非法拘禁会判多久
1、若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但并无暴力行为或羞辱言辞,而且也没有对受害者造成任何身体损伤,那么他可以被判处在三个月到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范围内进行量刑起点判定。
2、依据以上量刑起点,我们还需要根据其他犯罪事实,如非法拘禁的人数、次数、持续时间以及是否对他人造成伤害等各方面因素来进一步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最终的基准刑。当出现以下特定情况时,就应当考虑相应地增加刑罚量和设定基准刑:
(1)如果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超过了二十四小时,那么每增加十二小时的时间跨度,就可视为另行增加一个月到两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名受害者,就能将相应的刑期增至三个月到六个月;
(3)每实施一次非法拘禁行为,都会令对应的刑期增加三个月到六个月;
(4)每造成轻微伤情的一人,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到两个月的刑期;
(5)每造成轻伤一人,则应把刑期增加三个月到六个月;
(6)若是致使受害者达到等级十级至七级的伤残程度,那么每多增加一级残疾等级,都应该另加刑期一个月至三个月;
(7)如在拘禁过程中使用过警械器具或采取束缚、捆绑等手段,那就附加刑期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涉嫌非法拘禁罪82条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的第八十二条规定,它并未提供对于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的确切规定。实际上,非法拘禁罪的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的。通常而言,若构成非法拘禁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若存在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应加重处罚力度。倘若导致他人重伤,则需承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责任;如若致人死亡,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若采用暴力手段致使他人伤残甚至死亡,则应按照《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具体的量刑结果需要全面考虑到拘禁的持续时间、手段的残忍程度以及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将会根据每个事例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范围内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名提出追究的逮捕程序通常为: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之后,由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某位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该申请的提交时间可延长一天至四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申请的提交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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